休士頓置產:我不能動我的“乳酪”?
賴清陽律師
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塊”乳酪“,它代表幸福、安寧和夢想。每個人在自己的人生中或許都追求著不同的“乳酪”,但是對於千千萬萬的中國人來說,最大的夢想也許都是共同的——擁有一個幸福的家,而家總跟房子分不開。現在越來越多的中國朋友正帶著這樣的夢想來到休士頓,購房置業、落地生根。但是和中國國情不同的是,當您擁有自己的房產後,您也許發現即便作為所有人,您對自己的房產也不能隨便進行設計或改動。
休士頓雖然沒有統一的城市規劃法(city zoning ordinance),但是其通過其他的法律規則對整個城市進行規劃(zoning)。城市規劃的最大特點就是分區管理,即規定不同地區的土地有不同的用途。正是通過這種分區管理,整個城市的土地使用得到合理的限制並保證了社區的安全、健康及福祉。而隨著時代的進步,規劃的保護目的開始有了新的發展,除了社區安全及健康的考慮外,還加入了美觀及欣賞層面的考量。也就是說,您在對自己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或對自己的房產進行設計裝修的時候,即便沒有影響周邊社區的健康及安全,但是如果與周邊房屋設計差別太大,影響了整個社區的整潔、美觀及一致性,可能也會違反城市規劃法。
因此,當您在設計裝修自己的房產時,也許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社區建築設計的一致性
您也許會納悶:我裝修自己的房子怎麼還有這麼多限制呢?其實這不是城市規劃法管的寬,試想當您支付了大筆費用終於住進了漂亮社區的大房子裡,結果您周圍的業主把自家房子塗鴉成各種顏色,或者在前庭後院修建各種奇形怪狀的小木屋……,您還有心思欣賞和享受這漂亮的社區嗎?您也許會覺得這種行為可能會有礙觀瞻,除此之外您可能還會擔心,某一天當您出售自己的房屋時,周圍業主的上述行為是否會引起這個社區房屋價值的下跌?所以也正是出於上述考慮,城市規劃法將美觀整潔也納入到保護的範圍內。
1913年,在芝加哥城市規劃一案 中,伊利諾斯州最高法院審理的認為,非經相鄰業主的多數同意,不可在居民區開設零售店的城市規劃法規定是違憲的,法官意見指出,零售店的運營,據其自身固有的性質,並不會威脅公眾的健康和安全。禁止在居住區開設零售店,明顯僅僅是基於審美的考慮,完全與公共健康、道德、安寧或基本福祉沒有任何聯繫。不管是州的立法,還是市政的立法,如果構成對私有財產權或個體自由的侵犯,則不能僅是審美的目的。這一觀點代表了大多數美國法院早期的立場。
1926年,在歐幾裡德鎮訴安布勒房地產公司一案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規劃是市政當局員警權(police power)的合法使用。從此,法院對城市規劃法的司法態度變得更加開明,審美可作為一個有效的、重要的因素以支持城市規劃法,這成為廣為接受的一般規則。然而,這只是審美需要被承認為“公共利益”的初始階段。如果在審美需要之外,不能找到諸如安全健康等更為傳統的支撐理由,僅依賴審美的目的,仍然無法為特定的規劃限制提供足夠的正當性支援。有時,法院不得不為規劃法規的限制披上非審美的外衣,譬如,宣稱有礙觀瞻的戶外廣告規制可能會隱蔽罪犯等。
但在1954年,在伯爾曼案 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一項城市改造計畫的有效性,該計畫涉及到貧民窟的清除。法院判決中指出:公共福祉(public welfare)是一個含義廣泛、包容性強的概念。公共福祉所體現的價值追求,既有物質性質的,也有精神性質的;既包括金錢利益,也包括審美價值。社區應該美麗而健康,既有勻稱的佈局又有謹慎的巡邏。伯爾曼案之後,法院開始全面認可審美是一項獨立的公共利益。
2. 言論自由受到保護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了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因此您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言論,有時候您也許會利用自家房產的外牆或用條幅等來表達某種言論,此種利用方式既有藝術性的,也可能是商業性的,甚至是政治性的。這種情況下,社區美觀的公益價值也許會讓位于言論自由的保護,您也許有權繼續利用自家房產保護自己的言論自由。
1994年,在杜拉市和基洛的案例中,杜拉市城市規劃法規禁止當地業主在標識位址、出售資訊和安全警示標識外不得在房屋上張掛其他標識。基洛是一位反戰人士,所以他在自家房屋前及窗戶上拉了條幅“反對海灣戰爭,大家一起來致電國會吧“,後來杜拉市政府認為該條幅有礙觀瞻,違反當地的城市規劃法,勒令其撤去條幅。基洛認為杜拉市政府的城市規劃法規和命令侵犯了他的言論自由權,便一紙訴狀告到法院。之後最高法院判決,杜拉市的城市規劃法規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因為基洛沒有更好的方式表達上述言論。自此,體現什麼審美價值考慮的城市規劃法規讓位于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3. 允許憲法審查
當然,每個人對美的定義是不同的,所以不同于社區安全健康的界定,美的標準是主觀的。您或許疑問了:到底什麼情況會影響社區美觀?對於這個問題,美國的法院莫衷一是,沒有判例做出具體的規則,所以如果您認為城市規劃法規中對建築設計裝修的限制模糊矛盾,指示不明,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法院對城市規劃法規進行憲法審查,確定其效力。
1993年,在安德森一案 中,安德森在華盛頓州的大華府市計畫建造一座房屋,該房屋設計與周邊房屋格格不入,因為該房屋非常現代,有米灰色泥灰的外牆,藍色的屋頂以及商店才有的四面落地的玻璃,儼然一座大型商場的模樣。後來房屋所在地區的大華府市,市政規劃委員會在授予土地使用許可證明時,對安德森呈遞上的計畫予以否決,原因是因為,該計畫違反了當地城市規劃法規定。後來安德森以城市規劃法規定內容不清,且相互矛盾為由提起憲法審查之訴。後來華盛頓州法院判定,該法規違憲,因為該法規規定,當地建築必須保持多樣性,又要保持一致性,這種表達實為前後矛盾,所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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