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貼自《美南新聞》
記者黃麗珊
休士頓台灣商會於1日晚在休士頓八達餐廳舉行會員新春聯歡會活動及歡送休士頓僑教中心主任莊雅淑、科技組組長游慧光期滿榮調回國, 商會各前會長、理監事及會員近百人與會,台北經文處處長陳家彥及各組組長應邀出席,一起歡度2019年元旦。
休士頓台灣商會會長張智嘉致詞歡迎與會嘉賓,同時感謝政府在過去一年來對海外台商的重視並積極在各行各業舉行招商活動,台商會會員將全力把海外經商的經驗回饋台灣,張智嘉同時藉新春晚會歡送莊雅淑及游慧光,贈送水晶獎座以表達感謝與祝賀。
陳家彥感謝休士頓台灣商會對促進台美經貿的貢獻,他代表政府與駐處感謝台商會的支持和協助。莊雅淑及游慧光分別致詞感謝四年來在休士頓受到台商會的各種支持和幫助,特別是資深理事王敦正的支持和協助之下,募款22萬美元贊助三個台美科技研究案和三位學者順利在Rice大學進行創新創業的科技研究。莊雅淑回憶上任第一年的台灣青年搭橋計畫,十幾天的食宿娛樂招待,就是台商會協助完成。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8年年刊》
張園立
一轉眼已經是2018 年年中了,不知道是不是錯覺,來美國的時間怎麼過得特別的快。很多會友已經含飴弄孫,吃飯聚會聊的都是孫子孫女。而我在2001年的剛來休士頓的時候,才27 歲, 沒想到,我兒子今年已經是要上國中一年級了。這讓我想到陶淵明的文章,在東晉太元年間, 有一個漁夫,他沿著溪水划船,不知道滑了多久,忽然遇到一片桃花林,過了桃花林,看到山上有一個小洞口,穿過了小山洞,裡面竟然有一個村落。村落裡面有肥沃的田地,人們來往耕種勞作,老人跟小孩都很安閒快樂。桃花源裡面的人,不問世事,不知道秦朝已經滅亡,更不知道漢朝、三國跟魏晉了。這是不是跟我們的情況有點類似呢 ? 大家離開生長的台灣,來休士頓定居生活。生兒育女,遠離台灣聲簫繁華,選擇了較為平靜單純的生活模式 。
今年的投稿文章真的是非常的有看頭,我超有榮幸的第一手看到周政賢大哥的文章。有別於以前的遊記,周大哥今年的「台灣人真好」,詳述了他在台灣從小到大的奮鬥歷程,歷經台灣經濟起飛,為了給小朋友更好的生活環境,移民美國重新開始。新移民的艱苦,想必大家看了一定心有戚戚焉。
明麗姐今年三月的回鄉美食團,剛好又遇上會友要娶媳婦。美食團結和娶親團的陣容,吃遍了南台灣,橫掃台南、高雄、屏東。而且不是只有吃,六月份還會把國民歌手嚴詠能從台灣帶回休士頓,6/15 在僑教中心,6/22 在北美台商總會年會,6/30 在美南夏令營,就是愛台灣啦。
白釗民老師這次要教我們認識跟如何處理淹水房屋,去年八月的HARVEY 風災,造成的大面積的淹水,很多房子到現在還在等待修復。白老師這篇實用的文章,教我們如何處理淹過水的房子,包含拆除被髒水泡過的結構,乾燥,濕度檢驗,清理消毒黴菌,清理空調及空氣管路,重新安裝建材及用品,最後還要檢驗。要買淹水的房子,千萬不要節省檢查費,而冒險買進,有可能帶來更大的財務損失。
談到保險,很多人都有抗拒的心理。吳玉敏會友以自身的經歷,來告訴我們大家,要排除內心的負面心理作用,運用理性的思考。保險其實是一種準備,健康時做生病的準備,年輕時做年老時的準備,在春風得意的時候布好局,才能夠在四面楚歌的時候有條退路。文中字字珠璣, 金言玉語。
我們的大哥大賴清陽律師,今年要跟我們說說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對外國石油、石化和油服務業的影響跟對應措施」。還有另外一篇是「外國公司投資美國高新科技產業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分析,專利盡職調查」。賴律師精通國內外法律,這兩篇專業的文章,讓有興趣石油產業或高科技產業的會友們,一定可以透過研讀這兩篇深入淺出的文章,肯定獲益良多。
今年商會特別榮幸,很高興江桂芝會計師百忙之中,為商會寫了兩篇文章。第一篇是「海外金融資產披露以及淺析新稅法對企業的影響」。第二篇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須謹慎,違規操作罰款兼坐牢」。這兩篇文章真的是實用性十足,尤其是對我們在台灣有資產的會友,一定要小心應對,不要因小失大。還有關於跨國貿易,也是要訂價合理合情合法,不要有僥倖的心理, 如果有相關的問題,歡迎聯絡我們的江會計師,她一定會熱心的幫助會友的。
我們’商會的資訊先鋒徐世鋼理事,這次要跟我們談談最近最夯的話題,人工智慧 Artificial Intelligent。科技的發展速度已經是超過我們的想像,我們活在十倍速的時代。 前一陣子,GOOGLE已經可以幫你打電話給美髮中心預約訂位,對方店員竟然完全不知道他是在跟一台機器說話。我們家裡有Alexa 或是Google Home 的朋友,有沒有享受到現代科技帶來的便利呢?
每次說話都很有哲理的會友梁競輝,這次要跟我們分享成功的心態。我們人之所以為萬物之靈,就是因為我們有思考能力。如何讓我們的生命更有意義,唯有保持正當的心態,立下人生短中長期目標,每日反省,規劃,保持健康,正常飲食。希望每一個會友都能能夠都有全方位的成功。
感謝世界日報一年來為商會做的報導:「台商會設宴,歡迎陳家彥履新」,「北美台商台生職需平台,明春上線」,「金城銀行攜手台商會,捐款花蓮震災」,「休士頓台灣商會春季烤肉」,商會真很感激記者們的幫忙,也要感謝岑太太,多年來為商會編排校對印製年刊。
商會每年的文章,都是經過精心挑選,每一篇會友們嘔心瀝血之作。每一篇都是會觸動到我們的心理,知識性的文章也都是跟我們息息相關,非常的實用,值得珍藏。 休士頓真的就像是一個離台灣很遠的世外桃源,會長陳志宏,副會長周政賢,秘書 呂明雪,他們就像是我們的村長一樣,為大家服務。理事們盡心盡力,辦好每一次的活動。最後,要感謝會友們這多年來的支持與鼓勵,感謝刊登廣告的贊助廠商。希望來年,大家可以健健康康,事事順心,繼續愛台灣啦。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8年年刊》
江桂芝會計師
很多擁有跨國公司的朋友可能對轉移定價這個概念並不陌生。轉移定價的避稅原則,一般適用於稅率有差異的相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使稅率高的企業部分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企業,最終減少兩家企業的納稅總額。很多跨國企業通過這一方式來降低在美國的應納稅收入。
近年來,美國國稅局加緊了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審查。近日就有媒體報導,兩名新澤西華男因涉嫌將收入轉移至海外皮包公司進而逃避超過數百萬美金的收入報稅,被檢方起訴,最後以罰款和坐牢收場。
這兩位華人共同經營一家美國公司。為了逃避納稅,二人在海外成立了兩個皮包公司, 並將美國公司的盈利部分以銷貨成本或者佣金的方式轉移到這兩個皮包公司名下。這樣美國公司的應納稅收入就下降了, 從而實現逃避報稅的目的。此外,二人還以高於市場價的方式從海外關聯公司進貨,並通過關聯公司將多付的貨款轉移至二人的國外銀行賬戶。二人也沒有進行過海外銀行賬戶的披露。通過以上這些方式,這家美國公司瞞報了約313萬美金的應納稅收入,累計逃稅56萬美金。經過審理,法官對二人分別處以21個月和37個月的監禁, 三年的監視居住。二人還支付了合計87萬美金的罰款。
其實轉移定價法是企業避稅的基本方法之一,在經濟活動中有關聯的企業雙方為了分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和買賣過程中,不是按照市場公平價格,而是根據企業間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產品定價的方法。採用這種定價方法產品的轉讓價格可以高於或低於市場公平價格,以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美國國稅局對轉移定價活動一直以來也有很明確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在提交年度聯邦收入稅表的時候,要披露關聯單位的交易活動。如果美國納稅人擁有國外企業超過10%的股權, 還要披露持股海外企業的財務報表以及股權信息。美國公司以及業主如果擁有海外金融資產也要按照要求披露。一旦國稅局發現美國納稅人以及公司漏報這些信息, 就會按照關聯單位的數量,處以每個至少1萬美金的罰款。比如一家美國公司有五個海外關聯公司沒有申報,那麼一經被發現, 罰款就是至少5萬美金。對於瞞報海外金融資產的罰金更是可以高達瞞報金額的50%以及監禁。
我們提醒廣大納稅人,特別是那些擁有國際貿易背景的納稅人,一定要合法合規的申報應納稅收入,千萬不要抱著僥倖心理。美國國稅局的監管非常嚴格,違規的後果也很嚴重。這次被處罰的兩位華人就是最好的的證明。如果您的公司存在轉移定價的情況,一定要諮詢有經驗的會計師,最大限度的做好合法合規申報。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8年年刊》
江桂芝會計師
2018年對很多納稅人來說可算是一個劇變之年, 新的稅法開始施行, 一些關於海外金融資產申報的計劃也將在2018年終止。我們經常說留給納稅人披露外國資產的時間已經不多了。就在2018年3月13日,美國國稅局宣布離岸自願披露計劃(OVDP)將於2018年9月28日終止。
如果納稅人擁有未公開的離岸賬戶或未繳納稅款的海外資產 , 那麼按照相關法規,納稅人不僅涉嫌逃稅,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舉例而言,如果在海外有30萬美元資產,若沒有申報,查穫後最高可罰百分之五十的資產,重則一年可罰10萬,一年一罰,兩,三年就罰完了。如果數額巨大,還可能有坐牢的可能。在2009年,美國國稅局為了打擊海外逃稅, 從UBS AG瑞士聯合銀行集團下手,要求瑞銀公佈美國客戶的名單,否則就向有關的銀行高管提出刑事訴訟。在這種刑事犯罪調查的壓力下,瑞銀向美國國稅局支付了7.8億美元的罰款,同時提交了4000多個美國客戶的名單,這些美國客戶都接受了該銀行金融顧問提供的避稅服務。
79歲的Mary Estelle Curran就是在這個名單之中。 Curran在2001年到2007年之間沒有申報她的瑞銀賬戶,她的賬戶資產在2007年高達四千兩百萬美元,應交稅$667,700。2009年她企圖通過自願披露程序來降低罰款,但為時已晚,國稅局沒有接受她的自願披露,最終經過司法審判,Curran不僅向國稅局交還$667,700稅款,而且不得不支付高達兩千六百萬的罰款,並且面臨六年的監獄。
OVDP就是專門幫助存在這一情況的美國公民和居民進行合規申報所設計的。在按照要求完成OVDP申報程序後,納稅人相當於與IRS簽訂了一項關閉協議。該協議生效後,IRS將不會再對於OVDP項目中提交的八年的海外金融資產進行審查。此外,最重要的是,國稅局不會向任何司法部提出針對有關納稅人稅收違規問題的刑事檢控。 OVDP於2009年首次啟動,國稅局先後於2011, 2012 以及2014年進行了程序上的補充。目前已有超過56, 000名納稅人自願加入這一計劃, 並完成了海外金融資產申報。
根據“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和美國與合作夥伴轄區之間的政府間協議網絡,自動第三方賬戶報告程序已進入第三年。美國國稅局一直在陸續收到有關美國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資產的更多信息。這使隱瞞離岸金融賬戶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隨著離岸自願披露計劃在9月28日結束,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抓緊有限時間, 積極使用OVDP申報來避免可能的民事及刑事處罰。
對於有一些沒有意識到自己有申報海外金融資產義務的納稅人而言,還有一個申報計劃即精簡申報合規程序將繼續實行, 符合相關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這一計劃。不過,與OVDP一樣,美國國稅局表示可能會在某個時候結束這一簡化申請合規程序。如果您擁有未申報的海外金融資產,我們建議您趕快聯繫有經驗的會計師及稅務律師,來看自己適用於哪一種申報程序,早日完成合規申報,避免或者減輕刑事以及民事責罰。
川普總統上台後頒布了一系列的税改法案,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2017年12月頒布的“減稅和就業法”(“減稅法”)。這個稅法對現存稅法進行了很多方面的改革, 2017年12月31日之後的財年都適用於新的稅法。在公司層面,新稅法的改變除了21%的固定稅率以外,對企業如何抵扣淨營業虧損進行了調整,另外還取消了替代性最低稅 (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以下是對這兩方面的一些淺析。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股份制公司(C Corp)通常可以將淨經營虧損(NOL)回溯到前兩個應納稅年度,並將其延長使用至以後的20個應納稅年度。根據新規則,在2017年12月31日後納稅年度產生的NOL將無法回溯到前兩個應納稅年度, 只能向後延用。新NOL的結轉期也從目前的二十個後續應納稅年度變為無限期。
第二個方面的變化是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公司通常可以使用NOL抵消100%聯邦應納稅收入或者是90%的最低應納稅收入(AMT)。新法律將這一抵扣金額限制在淨營業虧損(NOL)的總額或80%的應納稅收入,二者中選取較低的數值來確定可以抵消的金額。就是說在一個財稅年度,可使用的NOL金額不會超過80%的當年應納稅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2017年12月31日以後產生的NOL, 才會受到這一限制。 2017年12月31日以前產生的NOL仍然適用舊的規則。
例如,ABC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有NOL為5,000萬美元,並且在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納稅年度中產生了2000萬美元的NOL,那麼按照新的稅法要求,該公司就要分別記錄2018年之前的NOL與2018年的NOL。如果該公司在2019年產生了7000萬美元的應納稅收入,那麼2018年之前的全部5000萬美元的NOL都將可以使用。對於2018年的NOL,由於7000萬美元中的80%等於5600萬美元,那麼2018的NOL就只能使用600萬美元。新的稅法對NOL的抵扣還有一些細則,不同類型的經營行為會有不同的適用法規。
新的稅法取消了替代性最低稅 (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這對很多公司來說是一個好消息。不過也有不少朋友有一些疑問,那公司以前繳納的AMT 稅怎麼辦?是否還能沖抵之後的所得稅,還是也會失效呢?下面我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新舊稅法對於AMT稅的不同處理。
AMT稅是專門設計出來確保公司納稅人繳納最低限度所得稅的稅種。有的時候一個公司連年虧損,累計了很多的經營損失可以沖抵以後的經營收入,所以等這個公司下一年開始有所盈利,那麼公司並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因為盈利金額小於歷年積累的經營損失的總數, 可是這個公司很可能需要繳納AMT稅。 AMT有一套單獨的計算方式,而且積累的經營虧損只能沖抵掉90%的AMT 收入, 也就是說公司在盈利的年份,至少有10%的收入適用於AMT稅。這時候公司就需要繳納AMT稅給國稅局。
在現行稅法之下,公司納稅人如果支付了AMT稅,那麼公司就可以享受到“最低稅收抵免”(AMT Credit)。公司將AMT Credit轉入未來幾年,屆時就可以用AMT Credit來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每年可申請的AMT Credit的最大金額為公司常規應納稅額與AMT 稅的差額, 或者為已支付的AMT 稅的金額,二者裡面取較低值。
根據新的稅法法案,企業不再繳納AMT,這一措施從2017年12月31日起開始生效。但是,公司之前產生的AMT 信用額度不會失效。如果公司在前一個納稅年度有AMT信用額度,公司仍然可以繼續保留這一額度,並在2017年後及2021年之間,申請不超所所支付的AMT 稅 50%的稅務返還。在2021年開始的納稅年度之後,公司可以申請將剩餘結轉的全部金額退還。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8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對外國石油、石化和油服企業的影響和對應措施。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雖然是美國的國內法律,但是它的管轄範圍並不止步於國境線。相反,美國法律規定,任何從美國輸出的產品、技術和服務都在其管轄範圍內。所以,不管是直接出口或是通過多方交易轉口至任何其他國家,只要涉及參與交易這些產品、技術和服務,美國政府就擁有法律上的管轄權。
所以,無論是美國還是外國的企業,都要在進行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的貿易中注意遵守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其中,企業在貿易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收集和分析以下資訊,規避法律風險:
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千頭萬緒,其內容可能不是一兩本專著就可以闡述清楚的。本文的目的是以美國之外成立的石油、石化和油服相關的企業為例,簡單介紹一下這些企業最有可能面對的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規定和制裁,以及相應的應對措施。
限於篇幅,本文只能大概介紹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不能窮盡這方面所有的法律。另外,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有各種例外情況,在本文中也無法一一介紹。
特別是,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其實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通過立法確立的法律法規,如針對伊朗的禁運。這些法律法規相對穩定。另一部分,如最近出臺的針對委內瑞拉和俄羅斯(包括克裡米亞)的法規,以及對伊朗制裁的部分解禁和重新禁運,來源自總統的行政命令,而不需立法機構的批准。即,總統可以在一夜之間頒佈新的出口管制和制裁,取消原有的制裁或者對其進行修改。所以,在“熱點地區”工作的企業必須隨時跟蹤瞭解相應法律法規的變化。
此外,本文的目的是簡單介紹相關的美國法律法規。本文的內容僅作參考,而不能作為任何決策的法律根據。
外國石油石化企業的現狀
外國的石油、石化以及油服企業是美國法律意義上的“外國實體”。對於提供石油和石化產業中的產品、機械和服務的外國企業來說,一方面要從美國進口一定數量的設備、零件、軟體或者技術,另一方面需要在全球範圍內積極開拓新的市場和用戶。而新的市場和用戶很有可能來自伊朗、敘利亞、俄羅斯或者委內瑞拉等國家和地區。出售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給這些國家或者來自這些國家的客戶,很有可能違反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
隨著國際經貿交流的增長,不少外國企業開始在美國設立辦公室、分公司、合資企業或者工廠,即成立“美國公司”。這些美國的分支機搆有可能會承擔一部分外國企業的採購和技術交流的業務,也有的會承擔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國際銷售的任務。同時,外國企業也會將中高層管理人員派駐美國,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美國人”。無論是“美國企業”還是“美國人”,都可以概述為法律意義上的“美國實體”,相對“外國實體”,美國實體需要承受更嚴格的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下的義務。同樣如果觸犯相應法律的話,也可能遭受更嚴厲的懲罰。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對外國實體的限制和制裁
簡單來說,美國法律禁止外國實體將從美國進口的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轉口至受到限制的國家或者實體。這裡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被禁止的貿易活動,不但包括直接向受制裁範圍內的國家和實體的出口或者轉口,也包括了間接的出口或者轉口。即,企圖通過協力廠商公司繞過美國相關法律的行為,也是違反美國法律的。
比如說,不少外國企業通過自行設立的看似不相關的貿易公司,或者通過阿聯酋、新加坡、埃及等地的分銷商,向伊朗出口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
再比如說,如果外國企業明知向客戶出售的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將會被用於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用途(比如客戶明確告知外國企業將要轉口伊朗,或者收到的技術資料明確表明訂單很有可能來自伊朗或者俄羅斯),或者沒有採取合理的措施來確認這種情況是否會發生(比如收到來自阿聯酋的分銷商的訂單,卻不去合理地調查該分銷商是否和伊朗有聯繫),都有很大可能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所以,外國企業在行銷的同時,要做到合理的相關調查。
另一方面,受到限制的只是來自美國的產品、技術和服務的出口和轉口。 根據現有的法律和法規,外國實體向以上提到的國家和實體出售非美國的產品、技術和服務,不會受到美國法律的管制和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相當數量的外國企業在生產和銷售的過程中,將從美國進口的零件、軟體和技術整合入它們的產品中,並用於出口。在這樣的情況下,美國法律規定只要這些外國產品中的“美國成分”的價值低於最低百分比,就不受美國法律管轄。一般來說,這個百分比是25%。 但是在不少特定情況下,這個百分比可以低至10%,甚至零容忍。
計算外國產品中的美國成分的百分比有非常具體的規定。例如,零件、軟體和技術的百分比的計算和認定標準都有所不同。但是,所有的計算都將基於已有的採購和銷售記錄證據,所以保存進出口的所有檔記錄,是企業必須非常重視的工作。
但是,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非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或者含有美國成分的外國產品的認定標準。比如說,將同一產品的外國和美國部分故意分開報價,作為兩個合同執行,或者將幾個不同的合同故意作為一個整體執行以降低美國成分在紙面上的百分比,仍舊有可能被認為是有意逃脫美國法律的管轄,也有觸犯美國法律的風險。
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外國企業有可能會受到美國政府,尤其是商務部下屬的工業安全局(BIS)的調查。調查包括對外國企業在美員工和合作單位的調訪,在外國企業人員進出美國海關時對其隨身電腦手機的扣押和資料收集,或者對出口貨物的扣押和調查。
調查的結果可能導致後續的行政處罰,以及民事或者刑事的訴訟。比如說,商務部可以將外國實體列入實體名單。這意味著美國政府禁止任何實體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向其出口、轉口或轉移(特定或者任何)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
另外,除了公司,負責具體操作的個人或者公司雇員也有可能受到刑事訴訟。近年來,在數件不同的案件中,已有多名外國公民因違反美國法律向伊朗轉口美國產品,結果被FBI誘騙至外國境外逮捕,隨後被引渡到美國接受刑事訴訟。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或者個人在調查過程中涉嫌向美國政府提供虛假的資訊或者證詞,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了偽證罪。這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是比較嚴重的罪行,有可能會受到多達十年的監禁和其他罰款 — 甚至可能高於違反出口管制法律帶來的懲罰。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對美國實體的限制和制裁
簡單來說,美國法律禁止美國實體相受到制裁的國家和實體出口和轉口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同樣,該禁止涵蓋了所有的直接和間接的出口和轉口。不過,美國實體的出口沒有“美國成分”最低百分比的例外情況。
例如,外國企業轉口的產品符合美國成分最低百分比的規定,所以不受到美國法律的管轄。但是,如果這些美國成分是由外國企業的美國分公司負責採購並轉運出口的,那麼美國分公司作為美國實體,可能就會觸犯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
同時,由於身處美國,美國政府對美國實體的調查可以更加深入,對公司和個人的各種懲罰措施也相應的更加多樣化。所以,在美國的公司和個人特別需要注意遵守相應法律,配合調查。
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
鑒於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嚴重後果,外國實體,特別是從事國際銷售和貿易的外國石油、石化和油服企業必須要重視企業行為對相應法律法規的遵守。簡單來說,這些企業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工作。
第一,建立起企業內部的出口管理系統。這個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對客戶和擬出售/出口的產品、技術和服務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查和記錄,防止企業在應知需知的情況下,將產品、技術和服務直接或者間接出口給受到美國法律制裁的物件。
這個系統還可以隔離不同公司和部門,特別是外國公司和美國分公司之間在進行涉及伊朗等熱點地區銷售的協作分工,保障美國分公司的營業不受到伊朗等國家業務的影響。
這個系統的另一個作用是從上到下的監督,以及從下到上的報告機制。
此外,這個系統的一個功能是保存相關資料,特別是美國成分的各種資料,便於計算百分比。
應當注意,即使嚴格執行這套管理系統,並且對所有相關員工進行培訓,也不能完全防止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行為更有可能或是意外(如客戶故意隱瞞,或者在購買後改變原用用途等),或是企業個別人員的個人行為(如銷售人員為了業績故意瞞報或者採取其他手段繞過管理系統)。所以,企業因為這些行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懲罰,將會相應減少甚至免除。
第二,如果企業無法判斷某一個具體的銷售是否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企業需要及時進行調查。
這個調查可以是企業內部或者聘請外部律師對該銷售進行評估。或者,企業可以將該銷售的情況直接以書面描述的形式,遞交美國政府相應的機構,獲取指導意見。一般來說,企業會在遞交書面描述後一個月左右收到指導意見。如果美國政府認為該銷售內容沒有違法相應法律,那麼企業就可以放心銷售。
第三,如果企業發現已有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向美國相關政府機構主動坦白來獲取優惠的和解條件甚至豁免。主動坦白的行動需要這方面律師的指導,否則可能會導致相反的作用。
第四,如果企業開始遭受美國政府部門的調查,企業需要在第一時間協調整理內部關係,制定專人負責協助調查,並且嚴格檢查回復調查的資料,防止不實內容被遞交給美國政府。企業也應該在第一時間聘請這方面的專家和律師,一方面要展開內部調查,瞭解真實情況,另一方面積極應對美國政府調查,爭取較好的解決方案。
賴清陽聯合律師事務所擁有接受美國商業部出口管制培訓的專業律師,並成功為中美兩地的客戶提供了相關業務服務。如果對本文或者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有任何問題的話,請隨時來電諮詢賴清陽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電話713-988-5666(可要求中文服務),郵件alai@lglcus.com。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8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專利是高新科技企業保護自身智慧財產權的主要途徑之一,也往往是這類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所以,如何有效地接收和利用被收購企業的專利,是外國公司在高新科技行業投資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
在投資或者並購高新科技企業的過程中,外國企業首先需要瞭解,通過投資,外國公司是否能夠順利獲得相應的專利。
有的情況下,被收購的企業並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在實際經營中,不少企業並沒有獨立研發出專利技術,而是從協力廠商獲得該專利的使用授權。也有企業出於保護專利或者轉移利潤等多方面的考慮,將專利的所有權劃歸個人或者其他公司,然後授權給企業使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外國公司收購了該企業,也沒有辦法獲得該專利的所有權。而且,專利的授權協議往往規定該授權不可轉讓。所以外國公司收購企業之後,能否繼續使用該專利,也具有極大的不確定因素。
在特定情況下,被收購企業雖然聲稱擁有專利,但是它的所有權的有效性仍舊存疑。舉例來說,有新的技術是多家單位之間協作開發的成果,而不同單位之間對專利的所有權和專利的利益分配存在爭議。或者,在專利的研發過程中,發明人不恰當地利用了他人的成果或者商業秘密,從而引起糾紛。在這樣的情況下,外國企業不但不能保證有效地獲得專利,而且有可能被牽扯進入司法糾紛,造成投資的延誤和浪費。
其次,外國企業需要瞭解專利的有效性,即通過投資獲取的專利,是否能真正保護投資的利益。
專利的價值在於專利的權利要求(Claim)中有效覆蓋的保護範圍。所以,外國企業需要認真審查專利的保護範圍,確保該專利可以有效的禁止競爭對手的同類產品。
此外,專利的有效性還體現在它是否能通過專利無效複審等各種挑戰。即使獲得專利局的批准,專利也有極大的可能在複審程式中被判無效。複審程式可以在法庭,也可以在專利局進行。提出複審的依據,既包括所謂的在先技術,也有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犯下的其他錯誤。而根據美國相關機構的統計,大約有50%-80%的專利在不同的複審程式中被判部分或者全部無效。所以,對專利的審查,也要包括對專利的有效性的判斷。
如果專利所有人瞭解他人的侵權行為,但是沒有能夠及時採取維權行動。這樣的情況下,法庭可能會判定該專利自動喪失了維權能力。即該專利成為一個僅存在於紙面上,而沒有任何使用價值的證明。所以,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需要瞭解專利過往的被侵權和維權歷史。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成功獲得有效的專利,也無法避免其他專利所有人對外國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這是因為專利的作用僅僅是禁止他人生產、使用或者銷售本專利保護範圍內的產品,而不能保障自身的產品不受其他專利的侵擾。蘋果和三星,華為和三星相互之間的專利訴訟,就是很好的例證。所以,除了對專利進行審查之外, 外國公司還需要對企業的產品進行“不侵權調查(Freedom to Operate,簡稱FTO)”,盡可能地及時發現專利訴訟風險。
限於篇幅,以上文字介紹只涉及了投資過程中專利風險評估的一小部分內容。一般來說,在一個典型的專利風險評估中,投資者需要著重瞭解考察以下方面:
專利的評估,包括對專利之外的智慧財產權的盡職調查,需要有熟悉專利法等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專業律師的參與。賴清陽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既包括了資深的商業律師,也有多位通過美國專利商標局考核的專利和智慧財產權律師,並已成功為多家外國客戶提供了包括生物科技在內的美國高科技企業並購的法律服務。如果您有任何相關的問題,請隨時諮詢本事務所的賴清陽律師,陳皓奕律師,或者其他中美律師。電話713-988-5666(可要求中文服務),郵件alai@lglcu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