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企業與連鎖店-商標 – 2012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2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旅館企業有多種經營管理方式,連鎖經營則為目前旅館業者的主要經營模式。連鎖經營是指若干旅館使用相同商標、全部或部份使用相同商品服務經營模式。

連鎖經營一般有直營連鎖和加盟連鎖二種形式。直營連鎖是指擁有商標、商品及經營模式者稱為總公司,直接百分之百投資之旅館(或分公司、營業所、分店),且旅館內人員均屬總公司,並使用相同商標、商品經營模式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制度之法人組織。加盟連鎖是指加盟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加盟總公司將商標、商品、經營模式授與加盟者,而加盟者在得到上述權利之同時,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給加盟者總公司,加盟總公司提供指導、訓練及協助,使用相同商標,全部或部份使用相同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的經營團隊。

美國旅館及汽車旅館協會亦規定,三家以上組成者,才稱連鎖旅館。一般「旅館連鎖經營,指在本國或全球各地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二個以上的旅館,以相同的店名和商標、一制式化的經營管理、標準的操作程式和服務方式,來進行聯合經營的企業。廣義認知上若有兩家以上的商店或旅館以合作的方式聯合經營者,就可稱為連鎖店,且也可達到某部份聯合促銷、降低經營成本的效果。

在市場中經常被混淆的是商標與商號的概念與區別,以為商號(又稱廠商名稱)就是商標。事實上他們有絕然不同的區別:商標和商號的申請註冊方式不同;保護範圍也不同;一個企業可以使用和註冊很多商標,而商號只有一個;商標一旦獲准註冊,全國範圍內,任何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註冊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商標;商號則實行地域性保護。

商號是企業的名字,商號是工業產權的一部分。與商標一樣受法律保護。其作用是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和一定行業中,識別不同的企業。而且識別的是整個企業,商號必須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件進行登記才能取得和使用,並按該條例規定使用和進行管理。

商標的作用是區別一個企業的商品和其他企業的商品。商標必須按商標法進行管理和使用,商標註冊和商號登記的法律效力範圍不同。商標一旦獲准註冊,全國範圍內,任何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註冊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商標。而對商號則實行地域性保護,商標與商號又存在著緊密聯繫,它們往往同時出現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裝上,而且相互影響,相互配合,共同起著識別和推廣的作用。

近年,不少成功的華人旅館業者,不斷嘗試放棄個體/獨家經營的方式,充分利用連鎖經營,聯合促銷、降低經營成本,規避市場投資風險,提高企業服務質量和市場銷售份額。在全球經濟危機的嚴峻形勢下,有些旅館經營不善,通過企業破產,達到保護和資產重組的目的;而另一個途徑是尋求知識產權的保護,即通過註冊商標或購買他人商標使用權,合法避稅,保護企業的有形和無形資產;在企業遭遇消費者訴訟時,也可利用公司註冊「防火牆」, 使擁有商標權的公司不受連累與波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