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3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中企併購美企的動機及考量
- 資金出口: 中方因為國內資金過剩, 與其只購買美國公債, 在國家政策鼓勵下, 紛 紛轉為購買美國的實業, 併購美國企業, 成為資金最好的出口。
- 提升技術與軟實力: 中國的技術需要升級與國際接軌, 美國企業剛好可以提供研發方面的合作平台, 事實上有些中國的技術已經相當的領先了, 有了美國平台更如虎添翼, 擴大使用機會, 與美企的科技相輔相成。而相對的, 美國的財務會計, 品管, 物流的管理軟實力, 更可以給中方許多借鏡, 尤其財會制度為中資企業進入美國資本市場, 資金流通所需要符合的一個要件, 因此美國會計師認證的手續成為中企與國際接軌必然的趨勢。
- 走入國際: 除了中國內需市場強旺之外, 中企現在也看準了美國的市場, 借力於收購美國企業, 挾洋自重, 擁有了美國專利權, 商標權, 可運用美國品牌的優先領導地位, 除了中國內陸原本的擴占率, 更可以往中東及北非市場發展, 例如杜拜, 卡達爾, 沙烏地, 伊朗, 伊拉克, 阿富汗, 非洲產油國家, 如尼日利亞, 查得等。但因美企品牌, 技術及國際的證照具備了爭取國際標以及世界標的資格, 同時他們更可以返回中國, 以美國廠商的資格, 向世界銀行融資貸款, 爭取中國大型的公共工程, 土槍變洋砲, 八路軍變美軍, 在國際招標市場中脫穎而出, 尤其是收購的廠商本身就是美國大企業, 例如大型建商Brown & Roots, Welford, Shelunbergh等EPC公司(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所指定的包商 (Preferred Vendor), 成為這些公司旗下指定的包商, 身價與利潤, 大大的提升, 所以中資藉著收購美企業, 無形是自我鍍金, 其潛藏的經濟效率, 實難以以數字計算。
- 伸入美國資本市場: 藉由收購美企, 接近美國資本市場的機會大大的提升, 因為過去中資在美融資不易, 現在因為收購美企, 財務更加的透明, 符合GAAP的條件, 將來在美國要包裝上市, 資金融通或者發行公司債券就機會大增。
- 策略聯盟: 尋找到市場開發與財務運作的策略夥伴, 收購中常會保留舊有的董事會成員, 其中不乏美國工程界及商界的翹楚, 企業界銀行界的領袖大亨, 留任這些尊貴人士繼續擔任董事, 無形中為中資企業打通了美國的人脈關係, 甚至將觸角深入政界, 對 於一向比較閉鎖, 比較不熟美國風土人情的中資企業, 等於是打通了任督二脈, 借力於這些策略夥伴, 很快能收政通人和的效果。
- 扭轉形象: 購併美企, 改變了中國企業的形象, 過去因為美國企業常把生產基地遷於海外(Offshoring), 委外加工(Outsourcing), 用中國的生產基地以OEM, ODM, 貼美國牌的代工方式, 使美國流失許多就業機會, 產業外移, 導致城鎮人口流失, 造成美國高失業率, 甚至經濟不景氣, 因此在美國工會及政界形成了一種反中的浪潮, 認為中國人搶走了她們的機會。名作家Thomas Freeman世界是平的 (The World Is Flat) 一書中就談起了一個笑話, 30年前美國的父母常常叫她們的小孩說要好好的把飯吃完, 因為在中國有很多小孩都沒有飯吃, 30年後的今天, 美國的父母還是對她們的小孩說, 請快點把飯吃完, 快點去做功課, 快點學習, 不然在海外的中國人, 她們努力精通數理, 都正在搶你們的飯吃。中國能集資, 收購美企, 不但保留當地的就業人口, 甚至增加了新的工作機會, 增加了當地政府的稅收, 繁榮地方經濟, 刺激金融, 當然會收到當地百姓的歡迎, 收購美企改造中國的企業形象, 是指日可待的。
中企併購美企的一般流程
一般中資併購美企, 多會經歷以下步驟:
- 選擇戰略目標: 以目標企業與自己技術, 市場, 資金, 原料, 通路有互補性為出發點, 雙方結合把優勢加強, 形成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搜尋技巧上, 可以採取被動放話的策略, 也可以主動與銀行, 商業仲介人 (Business Broker) 或經紀人聯絡。值得注意的是, 有時不必捨近求遠, 中企在國外合作的商家中, 上游, 中游或下游的廠商, 都是收購的可能對象, 尤其是同業中, 一但經營不善, 財務困難之時, 可能就是入場, 收買商標, 品牌, 銷售網, 專利, 技術, 策略聯盟的好機會。
- 可行性分析: 必須聘請律師, 會計師, 市場專家, 經紀人等, 提供客觀與專業的分析。
- 擬定併購策略: 包含了公司股權分配, 董事會結構, 管理階層, 員工福利, 公司走向, 水平還是垂直性的整合, 等全方位的計畫。在執行上, 一方面要有自己可靠的人選入主美企, 一方面也要就地取材, 以白治白。
- 建立經營團隊: 通常中方派人去美國, 但主要仍是當地團隊, 切記不要穿著新鞋走舊路, 可在適度的監督求證下, 信任原團隊 (Trust but Verify) 。同時, 亦不要輕忽中美員工之間, 文化差異而產生的溝通問題, 例如被收購的美企, 多半是結構健全歷史悠久, 而員工心中多半對自己的老東家, 懷抱著自豪以及高度的認同感, 此時入主的中企, 應尊重包容美企員工對原企業的情感, 雙方一同交流相互提升, 共創美好的未來。
- 共同創造價值: 評估中企與美企原有的資源, 供應鏈, 以及市場, 找出雙方整合的方式, 調動分配資源, 並且訂立新公司短期以及長期的發展目標。
中企不可不慎的美國併購相關法律規定
- 反壟斷審查 (Antitrust Review): 1976年的HSR法案 (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規定, 凡併購總金額超過美金約三億以上案件, 有揭露給美國貿易委員會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以及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的義務, 除非收購方無除了投資外的其他意圖, 並且收購比例在10%以下, 才可免除此義務。一旦依照規定揭露了併購計畫, 政府如審查後, 發現有違反反壟斷法的不當情事, 可以發出聯邦禁制令 (Federal Injunction) 或者是停止命令 (Cease and Desist Order) 。
- 國家安全審查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1988年的Exon-Florio法案 (the Exon-Florio amendment to 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 Section 721), 授權美國總統有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 拒絕外資併購美國企業。而併購案可以由交易雙方自由主動的揭露給美國外資投審委員會 (CFIUS,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進行審查。隨後於2007, FINSA法案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通過, 更進一步擴大Exon-Florio法案的範圍, 美國政府有權拒絕對美國重要的基礎建設以及核心科技 (Critical Infrastructure/Technologies) 有害的外資併購美企案件。如併購案件有上述疑慮, 建議自願交由美國外資投審委員會審查, 以防止併購交易進行到後段, 卻因觸犯了法律而被停止。此外, 美國外資投審委員會有可能在併購雙方在併購後, 卻不遵守原併購協議時, 重啟調查程序。
- 併購上市公司 (Public Companies): 如外資有意併購美上市公司, 就必須要注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的相關規定, 1934 Act (Sections 13(d)-(e) and 14(d)-(f) to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2) 規定收購方如持有5%以上被收購方的股票時, 就會被要求做公司揭露的動作, 確保美上市公司股票持有者的權益。
- 州法規定 (State Law Review): 各州可能對所屬在地企業, 有聯邦法以外的規定以及限制, 故最好與被併購美企所在地區的商務律師, 進行諮詢。
- 課稅考量 (Tax Consideration): 一般來說, 美企出售股票給外資, 並不在美國課稅之列, 但若是美企出售資產給外資, 則聯邦稅以及州稅所課的稅率, 可能會超過40%, 另外, 從美企調動資金出境, 也可能會被美國政府預扣30%, 預扣的比例, 會依照外資國家與美國徵稅條約而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