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8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對外國石油、石化和油服企業的影響和對應措施。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雖然是美國的國內法律,但是它的管轄範圍並不止步於國境線。相反,美國法律規定,任何從美國輸出的產品、技術和服務都在其管轄範圍內。所以,不管是直接出口或是通過多方交易轉口至任何其他國家,只要涉及參與交易這些產品、技術和服務,美國政府就擁有法律上的管轄權。
所以,無論是美國還是外國的企業,都要在進行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的貿易中注意遵守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其中,企業在貿易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收集和分析以下資訊,規避法律風險:
- 產品、技術和服務的分類
- 產品、技術和服務的目的地
- 產品、技術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
- 產品、技術和服務的最終用途
- 產品、技術和服務出口的行為
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千頭萬緒,其內容可能不是一兩本專著就可以闡述清楚的。本文的目的是以美國之外成立的石油、石化和油服相關的企業為例,簡單介紹一下這些企業最有可能面對的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規定和制裁,以及相應的應對措施。
限於篇幅,本文只能大概介紹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不能窮盡這方面所有的法律。另外,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有各種例外情況,在本文中也無法一一介紹。
特別是,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其實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通過立法確立的法律法規,如針對伊朗的禁運。這些法律法規相對穩定。另一部分,如最近出臺的針對委內瑞拉和俄羅斯(包括克裡米亞)的法規,以及對伊朗制裁的部分解禁和重新禁運,來源自總統的行政命令,而不需立法機構的批准。即,總統可以在一夜之間頒佈新的出口管制和制裁,取消原有的制裁或者對其進行修改。所以,在“熱點地區”工作的企業必須隨時跟蹤瞭解相應法律法規的變化。
此外,本文的目的是簡單介紹相關的美國法律法規。本文的內容僅作參考,而不能作為任何決策的法律根據。
外國石油石化企業的現狀
外國的石油、石化以及油服企業是美國法律意義上的“外國實體”。對於提供石油和石化產業中的產品、機械和服務的外國企業來說,一方面要從美國進口一定數量的設備、零件、軟體或者技術,另一方面需要在全球範圍內積極開拓新的市場和用戶。而新的市場和用戶很有可能來自伊朗、敘利亞、俄羅斯或者委內瑞拉等國家和地區。出售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給這些國家或者來自這些國家的客戶,很有可能違反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
隨著國際經貿交流的增長,不少外國企業開始在美國設立辦公室、分公司、合資企業或者工廠,即成立“美國公司”。這些美國的分支機搆有可能會承擔一部分外國企業的採購和技術交流的業務,也有的會承擔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國際銷售的任務。同時,外國企業也會將中高層管理人員派駐美國,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美國人”。無論是“美國企業”還是“美國人”,都可以概述為法律意義上的“美國實體”,相對“外國實體”,美國實體需要承受更嚴格的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下的義務。同樣如果觸犯相應法律的話,也可能遭受更嚴厲的懲罰。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對外國實體的限制和制裁
簡單來說,美國法律禁止外國實體將從美國進口的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轉口至受到限制的國家或者實體。這裡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未經許可將受到管制的產品出口給受到制裁的國家或地區(如向俄羅斯出口特定的石油器材設備);
- 未經許可向受到美國制裁的個人或者企業(如實體名單)出售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以及
- 未經許可向受到美國禁運的國家和地區(如伊朗或北朝鮮)轉口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被禁止的貿易活動,不但包括直接向受制裁範圍內的國家和實體的出口或者轉口,也包括了間接的出口或者轉口。即,企圖通過協力廠商公司繞過美國相關法律的行為,也是違反美國法律的。
比如說,不少外國企業通過自行設立的看似不相關的貿易公司,或者通過阿聯酋、新加坡、埃及等地的分銷商,向伊朗出口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
再比如說,如果外國企業明知向客戶出售的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將會被用於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用途(比如客戶明確告知外國企業將要轉口伊朗,或者收到的技術資料明確表明訂單很有可能來自伊朗或者俄羅斯),或者沒有採取合理的措施來確認這種情況是否會發生(比如收到來自阿聯酋的分銷商的訂單,卻不去合理地調查該分銷商是否和伊朗有聯繫),都有很大可能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所以,外國企業在行銷的同時,要做到合理的相關調查。
另一方面,受到限制的只是來自美國的產品、技術和服務的出口和轉口。 根據現有的法律和法規,外國實體向以上提到的國家和實體出售非美國的產品、技術和服務,不會受到美國法律的管制和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相當數量的外國企業在生產和銷售的過程中,將從美國進口的零件、軟體和技術整合入它們的產品中,並用於出口。在這樣的情況下,美國法律規定只要這些外國產品中的“美國成分”的價值低於最低百分比,就不受美國法律管轄。一般來說,這個百分比是25%。 但是在不少特定情況下,這個百分比可以低至10%,甚至零容忍。
計算外國產品中的美國成分的百分比有非常具體的規定。例如,零件、軟體和技術的百分比的計算和認定標準都有所不同。但是,所有的計算都將基於已有的採購和銷售記錄證據,所以保存進出口的所有檔記錄,是企業必須非常重視的工作。
但是,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非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或者含有美國成分的外國產品的認定標準。比如說,將同一產品的外國和美國部分故意分開報價,作為兩個合同執行,或者將幾個不同的合同故意作為一個整體執行以降低美國成分在紙面上的百分比,仍舊有可能被認為是有意逃脫美國法律的管轄,也有觸犯美國法律的風險。
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外國企業有可能會受到美國政府,尤其是商務部下屬的工業安全局(BIS)的調查。調查包括對外國企業在美員工和合作單位的調訪,在外國企業人員進出美國海關時對其隨身電腦手機的扣押和資料收集,或者對出口貨物的扣押和調查。
調查的結果可能導致後續的行政處罰,以及民事或者刑事的訴訟。比如說,商務部可以將外國實體列入實體名單。這意味著美國政府禁止任何實體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向其出口、轉口或轉移(特定或者任何)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
另外,除了公司,負責具體操作的個人或者公司雇員也有可能受到刑事訴訟。近年來,在數件不同的案件中,已有多名外國公民因違反美國法律向伊朗轉口美國產品,結果被FBI誘騙至外國境外逮捕,隨後被引渡到美國接受刑事訴訟。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或者個人在調查過程中涉嫌向美國政府提供虛假的資訊或者證詞,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了偽證罪。這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是比較嚴重的罪行,有可能會受到多達十年的監禁和其他罰款 — 甚至可能高於違反出口管制法律帶來的懲罰。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對美國實體的限制和制裁
簡單來說,美國法律禁止美國實體相受到制裁的國家和實體出口和轉口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同樣,該禁止涵蓋了所有的直接和間接的出口和轉口。不過,美國實體的出口沒有“美國成分”最低百分比的例外情況。
例如,外國企業轉口的產品符合美國成分最低百分比的規定,所以不受到美國法律的管轄。但是,如果這些美國成分是由外國企業的美國分公司負責採購並轉運出口的,那麼美國分公司作為美國實體,可能就會觸犯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
同時,由於身處美國,美國政府對美國實體的調查可以更加深入,對公司和個人的各種懲罰措施也相應的更加多樣化。所以,在美國的公司和個人特別需要注意遵守相應法律,配合調查。
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
鑒於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嚴重後果,外國實體,特別是從事國際銷售和貿易的外國石油、石化和油服企業必須要重視企業行為對相應法律法規的遵守。簡單來說,這些企業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工作。
第一,建立起企業內部的出口管理系統。這個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對客戶和擬出售/出口的產品、技術和服務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查和記錄,防止企業在應知需知的情況下,將產品、技術和服務直接或者間接出口給受到美國法律制裁的物件。
這個系統還可以隔離不同公司和部門,特別是外國公司和美國分公司之間在進行涉及伊朗等熱點地區銷售的協作分工,保障美國分公司的營業不受到伊朗等國家業務的影響。
這個系統的另一個作用是從上到下的監督,以及從下到上的報告機制。
此外,這個系統的一個功能是保存相關資料,特別是美國成分的各種資料,便於計算百分比。
應當注意,即使嚴格執行這套管理系統,並且對所有相關員工進行培訓,也不能完全防止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行為更有可能或是意外(如客戶故意隱瞞,或者在購買後改變原用用途等),或是企業個別人員的個人行為(如銷售人員為了業績故意瞞報或者採取其他手段繞過管理系統)。所以,企業因為這些行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懲罰,將會相應減少甚至免除。
第二,如果企業無法判斷某一個具體的銷售是否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企業需要及時進行調查。
這個調查可以是企業內部或者聘請外部律師對該銷售進行評估。或者,企業可以將該銷售的情況直接以書面描述的形式,遞交美國政府相應的機構,獲取指導意見。一般來說,企業會在遞交書面描述後一個月左右收到指導意見。如果美國政府認為該銷售內容沒有違法相應法律,那麼企業就可以放心銷售。
第三,如果企業發現已有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向美國相關政府機構主動坦白來獲取優惠的和解條件甚至豁免。主動坦白的行動需要這方面律師的指導,否則可能會導致相反的作用。
第四,如果企業開始遭受美國政府部門的調查,企業需要在第一時間協調整理內部關係,制定專人負責協助調查,並且嚴格檢查回復調查的資料,防止不實內容被遞交給美國政府。企業也應該在第一時間聘請這方面的專家和律師,一方面要展開內部調查,瞭解真實情況,另一方面積極應對美國政府調查,爭取較好的解決方案。
賴清陽聯合律師事務所擁有接受美國商業部出口管制培訓的專業律師,並成功為中美兩地的客戶提供了相關業務服務。如果對本文或者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有任何問題的話,請隨時來電諮詢賴清陽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電話713-988-5666(可要求中文服務),郵件alai@lglcu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