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法律稅務

商標的真正使用-寶潔公司狀告強生公司案 – 2015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5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引用判決]Procter & Gamble Company v. Johnson & Johnson, Inc. (1979)

 

寶潔公司(Procter & Gamble Company,簡稱P & G) 和強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 Inc.)均是美國排名前三十位的超大企業。寶潔公司成立於1837年,現在世界各地擁有10多萬名員工,生產近300多種產品,年銷售額高達500億美金。強生公司成立於1887年,現在世界上50多個國家設有分公司,產品行銷世界各國,銷售額與寶潔公司不相上下。在寶潔公司和強生公司生產的眾多產品中都包括了個人衛生保健用品,如除臭劑,衛生棉,漱口水等。

 

在美國個人衛生保健用品市場上,寶潔、強生兩大公司的幾個品牌競爭激烈,新產品層出不窮。雖然各個公司採取的品牌戰略不同,但新產品的推出必然伴隨著商標問題。有時候,公司採用舊瓶裝新酒的辦法,在新產品上貼著舊商標,這樣做的好處是,消費者已經認同了已有的商標,所以公司不用冒太大風險啟用一種新商標。有時候,公司則採用新瓶裝新酒的辦法,為新產品打造一個新商標。這樣做自然名正言順,但是,也有一定風險。消費者不一定認同一個新品牌。為了減少這種不被消費者對一個新商標的反應。寶潔公司和強生公司也不例外。只不過,與強生公司相比,寶潔公司的商標戰略更加虎視眈眈,咄咄逼人。

 

20世紀70年代,寶潔公司和強生公司展開了激烈的商標訴訟戰。雙方的訴訟緣起於兩個商標Sure和Assure。1964年,寶潔公司準備註冊Sure這個商標,用以生產銷售腋下除臭劑和婦女衛生棉。誰知,這個商標早已被另一家生產除臭劑的公司註冊。寶潔公司不得不奪人之愛,為此打了四年官司,才從那家公司購得Sure這個商標,並於1968年正式在專利與商標局註冊。

 

Sure

寶潔公司於1975年2月27日提出的商標

 

SURE

寶潔公司於1968年6月11日註冊的商標

 

正在寶潔購得Sure這個商標之際,半路又殺出毎程咬金。原來,還有一家公司擁有一個名為Assure的商標,與Sure十分相近。無奈,寶潔公司又出資購得Assure商標,準備用來生產銷售漱口水和洗髮水。1972年,寶潔公司正式將Sure這一品牌的除臭劑推入市場,大獲成功,一躍而成為美國市場上銷售量最大的腋下除臭劑。1974年,寶潔公司終於將一批婦女衛生棉投入市場。但是,寶潔公司並沒有用Sure商標,而是用了Rely商標。

 

按照美國商標法,一個商標在註冊之後並不就此一勞逸。註冊之後,還需要維護。而維護的關鍵是必須在商品交易中使用這個商標。如果一個商標在註冊之後連續三年沒有在商品交易中使用,就不再受法律保護。這就是美國商標法中的使用原則。使用原則主要是為了防止搶注商標,造成商標資源浪費或不公平競爭。

 

美國商標法中的使用原則令一些希望儲存商標資源的大公司傷透腦筋,紛紛想出各種應對之策。寶潔公司就專門建立了一個名為“次要品牌”計劃(Minor Brands Program),專門維護那些已經註冊卻還沒有正式在市場中使用的商標。寶潔公司在註冊了Sure生產婦女衛生棉和Assure生產漱口水以後,並沒有將這兩個品牌的產品正式投入市場。於是,Sure牌衛生棉和Assure牌漱口水便進入了“次要品牌”計劃,成為被維護的商標。當然,Sure牌的腋下除臭劑仍然是寶潔公司的主打品牌,因為已經正式投放市場,所以不需要“次要品牌”計劃來專門維護。

 

1977年,強生公司研製出一種新型防漏衛生棉。在將這種衛生棉投入市場前,強生公司決定專門為其打造一個新商標。強生公司先後挑選了一些商標名稱,但是消費者抽樣調查的結果都不令人滿意。最後,強生公司的目光集中到Assure這個商標上。消費者抽樣調查結果顯示,這一商標可望獲得消費者認同。與此同時,強生公司又開發出一種新型婦女用衛生棉,並決定以Sure & Natural的商標將其投入市場。

 

在使用Assure和Sure & Natural兩個商標前,強生公司的律師發現,寶潔公司已經分別在1968年和1970年註冊了Sure和Assure兩個商標。強生公司立即在全國市場展開調查,發現寶潔公司在1968年註冊Sure商標以後,用其銷售腋下除臭劑,而沒有發現寶潔公司用這一商標銷售婦女衛生棉或衛生護墊。而且,強生公司只發現寶潔公司在1970年註冊了Assure這個商標,但是並沒有發現寶潔公司用這個商標銷售任何產品。

 

ASSURE

1970年寶潔公司經轉讓取得的“Assure”

 

根據這份調查的結果,強生公司的律師建議,強生公司可以註冊使用“Assure”這個商標生產婦女衛生棉。原因在於,寶潔公司雖然註冊了Sure生產衛生棉和Assure生產漱口水,但是從來沒有在市場上用Sure銷售衛生棉,或用Assure銷售任何產品。這意味著,商標法已經不再保護寶潔公司使用Sure銷售衛生棉或使用Assure銷售任何產品的權利。

 

在律師的建議下,強生公司便開始將新型衛生棉和新型衛生護墊兩種產品投放市場,並投入巨資宣傳Assure和Sure & Natural兩個品牌。這必然導致寶潔公司的訴訟。果然,寶潔公司以商標侵權等理由向法院起訴強生公司,要求強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這兩個有爭議的商標。

 

面對寶潔公司的指控,強生公司顯然是有備而戰。俗話說,進攻是最佳的防禦。在商標戰中,也是如此。商標戰中的被告並不一定完全處於守勢,被動挨打。在一定條件下,被告完全可以採取主動進攻的策略,轉攻為守。在寶潔公司告強生公司的商標侵權案中,強生公司便採取了主動攻擊的策略。

 

具體而言,強生公司在辯護中直接攻擊寶潔公司的“次要品牌”項目,稱這個項目並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要在“商品交易中使用”的要求,沒有有效地維護Sure和Assure兩個品牌。按照商標法,商標在註冊之後必須在商品交易中連續使用。如果一個商標連續三年不在商品交易中使用,這個商標就進入了公共領域,任何其他人或公司都可以使用。強生公司稱,寶潔公司在註冊了Sure生產衛生棉和Assure生產漱口水後,超過三年沒有在商品交易中使用,所以這兩個商標已經進入了公共領域。任何人可以用Sure來生產衛生棉,用Assure來生產漱口水或其他產品。

 

寶潔公司則申訴,在註冊了Sure和Assure兩個商標後,寶潔公司一直在透過“次要品牌”項目使用這兩個商標。按照寶潔公司“次要品牌”項目的規定,寶潔公司在每個次要品牌下每年要向市場投入五十種產。寶潔的具體做法是,在自己的產品或買來的其他產品上貼上寶潔次要品牌的商標,然後將這些產品銷往美國至少十個州。法院發現,寶潔的“次要品牌”項目共包括127個品牌,涉及180種產品。這些品牌足以供寶潔公司挑選使用五十年。

 

在本案中,寶潔公司按照“次要品牌”項目的規定,每年都會在50樣衛生棉產品上貼上Sure的商標,並將這些產品銷往至少十個州。從1964年寶潔公司開始使用Sure這個商標起到這起訴訟開始的十二年間,寶潔公司Sure牌衛生棉的累計銷售額只有874.70美元。而且,寶潔公司早已將自己的衛生棉產品投放市場,但是並沒有標示Sure這個商標銷售。同樣,寶潔公司從1970年開始擁有Assure商標,每年在50樣漱口水和洗髮水產品上貼上Assure商標,並將這些產品銷往十個州。至這起訴訟開始,寶潔公司Assure牌漱口水和洗髮水的累積銷售額只有491.30美元。

 

法院指出,商標法規定商標在註冊後必須在商品交易中連續使用。這意味著,商標所有者必須誠心誠意地在商品交易中使用這個商標,而不只是為了維護商標的目的象徵性地使用。法院發現,寶潔公司每年銷售50種Sure品牌的衛生棉和Assure牌漱口水不足以符合在商品交易中使用這兩個商標的條件。因此,法院宣判,商標法不再保護寶潔公司使用Sure這個商標生產衛生棉,或使用Assure這個商標生產任何產品。

 

[本案啟示與解析]

人們可能聽說過企業囤積原料,囤積產品等情況,但是人們大概沒有聽說過企業囤積商標的事情。而本案所涉及的正是一個企業囤積商標的問題。寶潔公司利用“次要品牌”囤積商標的做法是否可取暫且不論,這種做法至少有力地說明了商標是一種資源,一種財富。商標有時甚至會左右一件產品的銷路,這意味著,在其他因素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商標會決定一件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正因為看到了商標在推廣產品的重要性,寶潔公司才專門設立了以囤積商標為目標的“次要品牌”項目,不惜重金購買囤積商標,以備將來之用。

 

顯然,寶潔公司的“次要品牌”項目是依照美國商標法中“使用原則”的要求設計的,可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按照“使用原則”,如果一個商標在註冊後的連續三年內沒有在商業中使用,這個商標就進入了公共領域,商標權人就不再擁有這個商標的所盎權和獨家使用權。所以,商標擁有者在註冊商標後,必須在商業中連續使用,才能保住這個商標的所有權。

 

表面上看,寶潔公司的“次要品牌”項目似乎符合“使用原則”的要求,因為寶潔公司每年都把50件產品使用囤積的商標,銷售到美國各地。但是,這種做法顯然有悖於商標法中“使用原則”的立法目的。美國商標法之所以要求商標註冊後必須在商業中連續使用,一個重要目的在於避免搶註商標,以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強生公司正是抓住寶潔公司“次要品牌”項目的弱點,成功地虎口奪寶,如願獲得了自己鐘情的兩個商標。

 

在與寶潔公司的商標爭奪戰中,強生公司可謂有備而來,而且在戰略上技高一籌。首先,在決定起用Sure和Assure & Natural兩個商標前,強生公司作了大量的研究和調查,對寶潔公司在市場上使用Sure和Assure兩個商標的情況了如指掌。其次,面對寶潔公司的指控,強生公司有備而戰,制定了適當的應戰策略。

 

俗話說,進攻是最好的防禦。在商標戰中,也是如此。商標戰中的被告並不一定完全處於守勢,被動挨打。在一定條件下,被告完全可以採取主動進攻的策略,以攻為守。在本案中,面對寶潔公司的侵權訴訟,強生公司便採取了主動攻擊的策略。具體而言,強生公司在辯護中直接攻擊寶潔公司的“次要品牌”項目,稱這個項目並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要在“商業中使用”的要求,沒有有效地維護Sure和Assure兩個品牌。事實證明,強生公司的這一策略達到了預期目的,成功地說服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判決。8

旅館買賣談判十二招 – 2014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4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隨著美國經濟的持續強勁增長,現在房地產市場也熱鬧非凡,因為很多華人在此期間也紛紛投入房地產投資中,但有許多第一次介入房地產市場的華人,因苦於不熟悉美國的地產法律而在買賣過程中蒙受不小的損失,在此,筆者就多年來從事法律服務及地產買賣的經驗,總結出一些在房地產買賣中應特別注意的12項作為投資者的參考。

  • 完稅證明(Hotel Occupancy Tax)

在美國,旅館業主需要向政府繳納旅館稅(Occupancy Tax)。逾期未繳的旅館稅會被課以高達15%的罰款, 更嚴重的會導致旅館被查封或使旅館成為稅款的抵押品, 即過了一定期限不繳納旅館稅, 政府可強制拍賣該旅館而將拍賣所得先付未繳稅款。一般來說,旅館稅的繳付期限根據各個地方不同,有按月征也有按季收取,故在買旅館時,記住一定要賣方出示完稅證明,未繳部分要求賣方在過戶時必須全部付清。如發現未全部付清, 為防在過戶時因忙亂而出錯, 也可要求賣方在過戶時將應繳稅款直接付給買方, 由買方直接去稅局完稅。

  1. . 合同取消的權利(Rights to Terminate)

由於買方不可能一下子將想買旅館的各種情況瞭解的十分清楚,故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明確要求賣方在雙方買賣洽談期間,賣方提供一切有關該房地產的資訊,包括該旅館的全部或部分地產是否有可能或已有規劃、將被政府徵用或沒收,合同中應寫明過戶前一旦有此情況發生或發現有事實與提供資料不符的情況,買方可單方面終止合約(Sole discretion to terminate)或修正價位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1. 員工的面試與聘用(Employee Interview & Fringe Benefit)

買方可能對賣方原有的員工全額留用或根本就打算全部更換,在合同中寫明此點。否則在買下後發現員工不合格或人浮於事而使自己陷於被動, 一般來說, 在過戶後的一段時間內, 買方至少會留用一部分原有的員工, 因此, 可要求在過戶前7天與所有員工面談以決定留用及重聘人員。同時應注意要求賣方在過戶前必須將所有舊員工(包括以後留用與不留用過)的累積福利及獎金等全部付清,以免過戶以後變成買方的負擔。

 

  1. 有權取消原有合約(Rights to Cancel the lease

賣方可能在其經營時有許多的合約在身,如參加連鎖體系,租用設備等,不同的勞務合約如割草、藝術、音響、清潔、消毒,買賣時應注意要求賣方提供所有這些合約的詳細內容,並要求賣方在過戶前終止那些買方不喜歡的合約。在買賣過程中賣方要與他人簽訂新的合約, 若這些合約將延續到過戶後, 則賣方也必須向買方通報, 以免買方在過戶接手後才發現有一些自己不喜歡的合約, 但在期滿前, 不能取消, 否則違約罰款。

 

  • 實地考察及費用(Free Stay during Inspection

在買賣過程中,買方必定會花一定的時間與精力來調查準備購買之旅館的實際經營狀況,對大多數人來說,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該旅館住幾天,實地考察該旅館的每日住房率、房價、客源及個人的素質等等。這樣就會牽扯到考察費用的問題。一般來說,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在考察期間提供一些免費的房間,以供考察檢查時之用。通常這個要求在檢查期間及過戶日前, 總共約6到10個房間日左右比較合理。(每次2房, 檢查3天, 過戶前2天等)

 

  • 日用品庫存量(Inventory)

旅館的運作離不開一些日常用品,如毛巾、免洗水杯、衛生紙、肥皂、紙巾、電燈泡等。買方需讓賣方在過戶時至少有維持兩個星期正常運作的日用品庫存量, 以免過戶後立刻發生因日用品短缺而讓客人抱怨, 甚至流失生意及商譽。

 

  • 管理與培訓(Training & Franchise Compliance)

對很多第一次買旅館的人來說,他們或許從親戚朋友處瞭解到一些有關旅館管理的知識,但真的經營起來立刻會感覺不夠用,因此,除了連鎖體系的培訓外,買方可要求賣方提供兩個星期的免費培訓以熟悉旅館管理的基本程式與技能。若賣方原來就委託管理公司經營, 買方也可要求過戶後繼續由該管理公司管理兩星期, 且由賣方支付該筆管理費。

 

  • 市政檢查(City Inspection)

美國各地皆有自己的地方法律,如防火、防盜、安全、衛生等均有一定的規章法律要求。旅館必須符合所有的要求後才能開始營業, 因此在過戶前也要注意讓賣方提供全部有效的檢查合格檔, 以免接手後因旅館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當地政府的要求而被迫停業。

  • 美國傷殘人士保護法(ADA, American Disability Act)

對停車位、車道、特殊房間設計、尤其是廁所及浴室,有些特殊規定,必須遵守,並且通過檢查,不可不慎重。小則罰款, 大則停止營業, 直到改善為止。ADA、AAA及AARP均可能列入黑名單。

 

  • 動產(Personal Properties

買賣旅館是一種房地產生意,但旅館業包括一部分不屬於房地產的生財器具(又稱動產),如電視機、電話機、電腦、傢俱、空調、廚房設備、桌椅等等。在過戶時一定要注意列明詳細清查, 否則可能會在過戶後發現只買了一幢空房子或少了很多經營必須的動產。

    十一. 餐飲執照(License & Permits)

美國各地均要求經營飲食業者必須持有執照,如一個旅館業同時經營酒吧(TABC Permit),餐廳(Health Permit),而買方又希望過戶後繼續經營的話,在買賣時要盡可能要求賣方在過戶後繼續租用該酒吧與餐廳,直至買方再申請並拿到營業執照,以免因過戶後無執照,無法經營酒吧餐廳,而使生意中斷流失。

 

十二.預定房(Pre Lease or Advance Bookings)

一般來說,若買的是連鎖旅館,一定有一些房間已被客人預定,尤其是大型旅館,預定房甚至會訂到兩年以後且預定房的比例很高。此時, 要注意研究預訂單, 看訂出去的價格是否合理, 預定客的品質是否高標準, 退單可能性的大小, 保證體系是否優良, 退單是否有罰款及付款條件如何, 若不注意這些, 可能在今後兩年內受到不小的損失

  俗話說,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房地產的投資與經營成功與否,經營管理固然十分重要,但若買賣時不注意,草率簽約,以致一開始就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給後期的經營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因而特提供以上列各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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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的3種估價方法 – 2014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4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房地產交易一直以來都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從全世界頂級的大富豪到剛踏入商界的年輕投資人,均把房地產投資作為一個非常主要的投資方向,投資是成功還是失敗,投資回報的大小或正負,取決於投資人買入與賣出時,所投資房地產的價值。那麼, 如何來決定一個房地產的價值呢? 作者就目前大家普遍採用的幾種房地產估價方法向各位朋友做一介紹:

  • 市場價值計演算法(Fair Market Value Approach):

從名字上大家可能已經可以看出來這是一種以市場價值為基準的估價方法,它的基本考慮,是以在同一地區或極類似地區,與所評估房地產相近的物業在最近成交的價格。舉例來說, 若您想賣您的房子, 那麼估價公司會在您這個社區裡找3-4幢與您的房子非常相似且又在最近過戶的房子, 以這幾幢房子為基準, 並考慮房子的大小、新舊及房屋狀況。綜合起來最後得出您房子目前的價值,此種方法簡單、直接,買賣雙方都易於接受,故被廣泛的用於居民住宅的買賣,但此方法的缺點是必須要有可以比較的房地產存在,若交易的房地產缺乏或根本沒有可以比較的參考物,則此方法無效。比如說一個連鎖旅館, 新的大約每個房間6萬-10萬美元, 舊的大約每個房間2萬-5萬美元, 獨立旅館,新的大約每個房間3萬-8萬美元,舊的大約1萬-4萬一間。

  • 成本計算法(Cost Approach)

當所交易的物業缺乏或根本沒有參考物時,前面所講的市場價值計演算法就無法運用了,比如,休士頓的太空體育館(Astro Dome)目前正在尋找買主,太空體育館的價值為多少,這幾乎沒有可能以類比的方法來得出。此時, 我們可以用現在的技術與材料來建造這樣一個體育館的成本 (Cost), 減去從太空體育館興建一直使用到目前的折舊 (Depreciation), 並綜合太空體育館目前的維護保養狀況, 再加上土地目前的價值來估計太空體育館目前的價值。此種方法往往運用於大型房地產投資專案上,其估價過程比較複雜。

 

  1. . 營收計演算法(Income Approach)

所謂營收計演算法是一種專門用於營業收入的房地產,也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商業地產:如旅館、公寓、購物中心、餐館、寫字樓等等,這些商業地產由於經營所得的利潤均直接或間接與該房地產有關,故目前市場上一般在估價時都以該房地產的年營業收入作為一個基數,考慮該房地產的經營成本與該房地產剩下的使用壽命,並比較類似地產的投資回報率,在經過一定的計算方法而得出一個市場價值。以旅館為例,有三種估計方法: 1)可以旅館的年營業額乘2-6倍作為該旅館的市場價值。也就是說一家年營業額為80萬美金的旅館,它的市場價值可以低至160萬也可以高到480萬,平均320萬美元;2)也可以淨收益(NOI), 即營業額扣除所有的開銷,包括稅、保險、人事、修理、管理等以後的收入,但不包括分期付款,乘6-15倍(Gross Multiplier)或報酬率(Capitalization Rate at 5% -15%)。如一個80萬生意的旅館, 開銷55萬, 以淨收益25萬乘上6-15倍, 則可賣150萬到375萬。3) 或以淨現金收入扣除分期付款後乘5到15倍加貸款額可決定售價。如80萬生意,開銷55萬,淨收益25萬,如以貸款額150萬年息10%計,每年利息15萬,則每年現金收入10萬,則可賣10萬乘5到15倍的首期付款加150萬貸款,則售價為200萬到300萬。

 

上面介紹的三種計算方法是目前美國地產交易中最普遍採用的方法,但真正在交易中如何掌握運用,就靠買賣雙方的迫切性及談判技巧,及臨場發揮,經紀人及律師的累積經驗和人脈關係,也會有不同的結果。

加盟美國連鎖旅館、酒店的六大訣竅 – 2014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4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隨著美國 經濟的持續景氣,全美的房地產市場也是一片榮景,旅館業更是大家都看好的產業。據Hotel & Motel Management統計, 全美旅館2013年開房率為82%, 比2012的70%增長了2%, 每個房間平均增長了近12%。有不少經營旅館的老手在這一波經濟潮中大顯身手,有更多的人更是躍躍欲試,正在尋找機會進入此一市場。

旅館業無論大小,可分為兩類:一類為獨立經營,即靠個人的努力與財力來運作,它的好處是無額外費用,也不用分他人利潤,可以我行我素。缺點是知名度低, 市場擴展所需廣告費用要獨立承擔, 往往無法做太多太大的廣告, 而使市場覆蓋面有限, 客人的信賴度也較低; 另一類即所謂的連鎖旅館, 此類經營方式的缺點是要求高、費用大、而且也受到連鎖體系的一些限制, 它的好處是房價好、出租率高、客源多、客人信用度高、市場覆蓋廣、 增值空間大。目前絕大多數的旅館經營者都傾向於以連鎖店方式管理旅館。但也有一些人, 因為談判時經驗不足, 加入連鎖旅館後, 經營困難, 進退兩難。下面筆者僅將過去幾年來談判連鎖經營的體會與大家共用。

 

  • 加盟期限(Term):

美國各行各業的連鎖經營體系都有一個簽約期。旅店業一般要求為十五年左右, 但在談判申請加入時, 可要求籤三至五年的實驗期 (Window), 以免稍後發覺不合適而要求提前解約帶來的罰金。此罰金一般為每個房間在2千-5千美金左右。以一個一百個房間的汽車旅館為例, 提前解約的罰金在20萬-50萬美金左右, 最高可達百萬美元之多。而且在簽約時往往要求經營者以個人資產擔保。故此加盟期限一定要小心, 談的好, 提前解約時的罰金可低至每個房間最高罰款500 -1000美金(Liquidated Damages),或總金額在10萬美金左右。

 

  • 加盟費用(Initial Upfront Franchise Fee)

申請加盟連鎖體系,批准後先要交一筆一次性的加盟費,一般性的加盟費一般每個房間200-1000美金,100房間的旅館約2萬到10萬。若該連鎖體系急於擴大規模或開發新區, 談判恰當可要到2千-2萬美金的折扣。除此一次性費用外,業主每月還需要繳納權利金(Royalty)、廣告費(Marketing)、房間預訂(Reservation)及銷售服務費(Sales)等不同的費用。一般在每月銷售額的4%-12%之間。但此費用也不是一成不變,談的好的可在開始幾年內少交一些,以一個要求9%的連鎖體系為例,談判的好,可以第一年交5%,第二年6%,第三年7%,第四年8%,第五年以後為9%,若不瞭解這一點,一開始就交9%會損失不少。當然新旅館或正裝修, 銷售額會逐年增加的酒店, 可倒著走,  第一年先為9% ,然後8%-7%-6%,第五年,生意好反而只付5%。

 

  • 權益保護(Area of Protection or Territorial Exclusivity)

在談判時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如何保護自己入盟後的權益,首先應該注意到的是地域範圍或經營範圍的保護,即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內不允許有同樣的連鎖酒店存在。在大都會地區可能僅在方圓一裡內受到保護,但在人煙稀少的地區談到二十裡範圍也不奇怪,故各人應根據所談旅館的具體位置提出要求。

 

  • 連鎖店的轉讓費(Transfer Fee)

所謂轉讓費是指業主轉讓買賣時要支付給連鎖體系的錢,一般來說,連鎖體系都略過不提,因此買賣時需重新申請,若是談判的妥,可要求在經營一至五年間付5000美金的轉讓費,六至十年間轉讓,則會付到一萬五千美元,若在入盟談判時不注意這點,可能在轉讓時因轉讓費的談判而拖延時間,必須付出不在預算中的費用

  • 入盟修繕的允許時間(Punchlist Timetable)

旅館在申請加盟連鎖體系時,一般來說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地方,連鎖體系會要求業主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修繕工作以符合要求(Capital Improvement),當然有些過分的要求。所以業主要爭取到較長較合理申請特免(Wavier) 時間為佳。有些立刻改,有些在二到三年內完成。

 

  1. . 品質檢查(Quality Assurance)

不同的連鎖體系在旅館品質檢查(軟硬體是否符合要求),帳目調查(核實營業額),員工受訓及參加年會等各方面均有具體要求。在入盟談判時必需留意, 以免入盟後發現負擔過重而造成進退兩難的局面。老舊旅館需要翻新,可以要求延緩檢查時間或多於兩次以上的低分數以免因QA不佳,而遭掛牌或趕出連鎖體系,甚至罰款等。

 

美南華人旅館同業工會會員中加入連鎖店的越來越多,頗為可喜,在過去一向是白人主流所獨霸的三四及五星級旅館業中,漸漸打出我華人一片天地,無形中提升了華人在美政治、經濟及社會的地位。

多年前。筆者發起十二位華人Best Western的老闆幫助某位老白競選董事(Board Director), 結下善緣, 後來他出任Best Western的董事會主席, 常替會員們爭取權益, 還相對聘作者為Governor等, 充分發揮公會守望相助, 團結合作的精神, 今後我會員在等連鎖旅館業, 也可朝此方向努力, 爭取話語權, 保障自己的福利。

中資收購美企的實例分享 – 2013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3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中企併購德州美企成功案例

天然資源豐富的德州, 在這一波中資收購美企, 中美合資的風氣中, 表現亮眼。中石化2012年就以21億美金收購德州西部的Eagle Ford油田所有權的三分之一, 其油頁岩的地下儲油, 因為新科技的開發, 預計到2015年每天可生產兩百萬桶, 等於整個墨西哥灣的油產量, 極有可能會在十年內使美國石油進口量減少一半, 若真是如此, 中國的收購是相當成功的。

天津的大無縫鋼管公司預算以10億美金投資德州科珀斯克里斯提市 (Corpus Christi) 的無縫鋼管生產工廠, 雇用約2000名員工, 建立起無縫鋼管的一條龍生產基地, 與2011年前, 鋼管反傾銷的高稅率入口稅 (Anti-Dumping) 比較下, 其利潤可見。而無錫的無縫鋼管, 也在德州的Baytown設立了生產基地, 積極開展業務。

瀋陽的能源集團, 以及美國的再生能源集團, 也在德州的東部, 設立風力發電, 投資額接近15億美金, 將來發電可以供應18萬的美國家庭使用。2010年江蘇民營企業收購德州休士頓的Horton Deep Water Development System 51%股份, 此為專門從事海洋深水平台開發設計的公司。

2011年1月, 胡錦濤赴美時, 簽署29項合作案, 包括波音200架Airbus, 而其中一項是深圳溫斯頓電池公司收購MVP RV, INC.休旅汽車公司, 注入19百萬資金, 計畫四年內生產3萬部箱型露營車, 50億美元收入, 製造1200工作機會, 並考慮打回中國市場, 由於露營車 (Recreational Vehicle)涉及許多產業, 包括冰箱, 冷氣, 爐頭, 廚房, 床鋪, 電視, 大家電, 小家電等, 因此相關行業的策略聯盟以及代工生產, 中國製造等均在產業鏈之中

 

Lai, Corsini & Lapus, LLC 協助RGB收購實戰經驗分享

2011年的1月11號, 中國的石家莊金環鋼結構工程公司收購休士頓機場附近的Rigid Buildings System (RBS), 併購完成之後, 遂更名為Rigid Global Buildings (RGB) 。中國金環鋼結構工程公司原資產近三億人民幣, 員工上千人, 擁有自動化設備, 為一級承包商, 也是甲級認證資格, 通過ISO9001品質認證, 在中國, 杜拜, 中東, 印度延攬了許多大型的公共工程跟商業建築, 包括石家莊57層的Hilton Tower, 北京圓環中心, 杜拜102層的大樓, 多哈國際機場等。董事長劉保忠先生, 在中企國際化發展的戰略原則下, 選擇收購在美國鋼結構建築界, 信譽卓著的RBS, RBS曾經榮獲許多專業獎項, 連續五年被評為Houston 100強企業。併購後, RGB公司目前主要的營業項目以各種鋼結構以及建築為主, 包括橋樑, 機場, 公路, 教堂, 會議中心, 運動場, 大型倉庫, 更擁有移動型倉庫, 以及油井工作站平台等。

中國金環鋼結構工程公司, 說服了當初急著處理不良資產的花旗銀行同意, 繼續擔任財務策略股東, 成為今後融資或者是未來上市的戰略夥伴, RGB在新董事長劉保忠先生, 副董Alex Gohdsi, 總裁Fred Campana, 執行長羅伯文先生及董事賴清陽律師的領導下, 積極開發美國, 中東, 非洲, 中國與印度的新興市場, 短期內將一個以休士頓為基礎的德州公司, 變成一個跨國的企業, 不單在工程的質量上, 做跳耀式的發展, 更希望在完善的財務管理下, 能進軍國際市場, 繼續不停的併購, 或者是建立策略聯盟, 變成全世界鋼結構業界的領頭羊, 希望能在不久的將來, 在美國以及中國, 同時會先後上市, 正式進入美國及中國的資本市場。

收購過程中充分反映太平洋兩端企業的起落興衰, 其過程非常精采:

  1. 原來Rigid公司的兩個創辦人, 為30年的同事, 15年前一起創業, 公司由兩個人到20人到600人, 於2008年的時候擴展到鋼條的期貨買賣, 於阿拉巴馬州15畝的地上, 蓋了50萬呎的鋼結構工廠, 意氣風發, 更被選為休士頓大學機械系的榮譽校友, 也是Houston一百強企業, 也計畫在華爾街上市, 意氣風發。
  2. 2009年金融風暴, 銀根縮緊, 新接的工程銀行不貸款, 新的工程停工, 舊的工程收不到錢, 入不敷出, 只好大量裁員, 縮小經營, 阿拉巴馬的新廠也得放棄, 創辦人從絢爛瞬間歸為平淡, 蕭條, 甚至於閒散。而財務面臨破產。
  3. 相對的中資企業, 在這15年中從無到有, 默默耕耘, 依舊一步一腳印, 在收購的過程中, 始終保持低調, 以溫良恭檢讓的態度, 與兩個RBS的創辦人, 發展出兄弟式的感情, 鼓勵他們要置諸死地而後生, 希望他們再度翻盤, 浴火重生, 把握機會。
  4. 競標過程中, 有其他的對手, 大多比較盛氣凌人, 趁機打落水狗, 要員工走路, 或併購後關廠等。然後, 各方出價中, 中資並非最高現金出價者, 但所提出的整體併購計劃卻最合理, 因此花旗著眼於長遠利益, 包含了花旗的股權, 未來能獲利了結, 順利下車出場, 結果會比較有利, 因此決定中資雀屏中選。故收購過程之中的人文精神, 也非常重要。
  5. 在公司管理文化的差異上, 中方一向努力勤奮, 工作狂熱, 所以對於美方管理人員所提出的要求, 例如長假期, 以及相關福利政策, 以及萬一高階主管解任時的黃金降落傘條件, 中方剛開始覺得很難接受, 一種看法是敗軍之將不可言勇, 二來是好不容易有工作哪來那麼多要求, 但一旦能夠設身處地為對方想, 雙方互讓, 最後仍能順利成交。
  6. 雙方談判長達一年, 因為多方律師的介入, 涉及公司法, 企業法, 員工雇用法, 融資,單位及破產拍賣規定, 股權的入場, 出場機制, 法律文件繁雜, 參與的律師最多時將近15位律師, 再加上中方還要求翻譯, 因為雙方專業上認知不同, 公司組織, 股東大會的招開, EBITDA (稅前利潤的計算), 有不同的解釋, 需要相當程度的溝通, 尤其是員工薪水紅利的計算。
  7. 原先中方代表, 多年前因賣生產設備給美國企業和中資鋼結構工程公司, 對雙方都有相當程度的了解, 友誼, 及互信, 因此一旦發現美方需要資金, 中方需要資金及市場出口, 雙方合作機會, 大大增加。
  8. 最後雙方以美國管生產, 工程, 美國市場, 但中方管錢, 管財務, 管開發中國及第三世界市場的團隊組織, 在適度監督制度下, 彼此互信, 共同經營RGB。

中資收購美企的考量, 流程, 與法律規定 – 2013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3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中企併購美企的動機及考量

  1. 資金出口: 中方因為國內資金過剩, 與其只購買美國公債, 在國家政策鼓勵下, 紛 紛轉為購買美國的實業, 併購美國企業, 成為資金最好的出口。
  2. 提升技術與軟實力: 中國的技術需要升級與國際接軌, 美國企業剛好可以提供研發方面的合作平台, 事實上有些中國的技術已經相當的領先了, 有了美國平台更如虎添翼, 擴大使用機會, 與美企的科技相輔相成。而相對的, 美國的財務會計, 品管, 物流的管理軟實力, 更可以給中方許多借鏡, 尤其財會制度為中資企業進入美國資本市場, 資金流通所需要符合的一個要件, 因此美國會計師認證的手續成為中企與國際接軌必然的趨勢。
  3. 走入國際: 除了中國內需市場強旺之外, 中企現在也看準了美國的市場, 借力於收購美國企業, 挾洋自重, 擁有了美國專利權, 商標權, 可運用美國品牌的優先領導地位, 除了中國內陸原本的擴占率, 更可以往中東及北非市場發展, 例如杜拜, 卡達爾, 沙烏地, 伊朗, 伊拉克, 阿富汗, 非洲產油國家, 如尼日利亞, 查得等。但因美企品牌, 技術及國際的證照具備了爭取國際標以及世界標的資格, 同時他們更可以返回中國, 以美國廠商的資格, 向世界銀行融資貸款, 爭取中國大型的公共工程, 土槍變洋砲, 八路軍變美軍, 在國際招標市場中脫穎而出, 尤其是收購的廠商本身就是美國大企業, 例如大型建商Brown & Roots, Welford, Shelunbergh等EPC公司(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所指定的包商 (Preferred Vendor), 成為這些公司旗下指定的包商, 身價與利潤, 大大的提升, 所以中資藉著收購美企業, 無形是自我鍍金, 其潛藏的經濟效率, 實難以以數字計算。
  4. 伸入美國資本市場: 藉由收購美企, 接近美國資本市場的機會大大的提升, 因為過去中資在美融資不易, 現在因為收購美企, 財務更加的透明, 符合GAAP的條件, 將來在美國要包裝上市, 資金融通或者發行公司債券就機會大增。
  5. 策略聯盟: 尋找到市場開發與財務運作的策略夥伴, 收購中常會保留舊有的董事會成員, 其中不乏美國工程界及商界的翹楚, 企業界銀行界的領袖大亨, 留任這些尊貴人士繼續擔任董事, 無形中為中資企業打通了美國的人脈關係, 甚至將觸角深入政界, 對 於一向比較閉鎖, 比較不熟美國風土人情的中資企業, 等於是打通了任督二脈, 借力於這些策略夥伴, 很快能收政通人和的效果。
  6. 扭轉形象: 購併美企, 改變了中國企業的形象, 過去因為美國企業常把生產基地遷於海外(Offshoring), 委外加工(Outsourcing), 用中國的生產基地以OEM, ODM, 貼美國牌的代工方式, 使美國流失許多就業機會, 產業外移, 導致城鎮人口流失, 造成美國高失業率, 甚至經濟不景氣, 因此在美國工會及政界形成了一種反中的浪潮, 認為中國人搶走了她們的機會。名作家Thomas Freeman世界是平的 (The World Is Flat) 一書中就談起了一個笑話, 30年前美國的父母常常叫她們的小孩說要好好的把飯吃完, 因為在中國有很多小孩都沒有飯吃, 30年後的今天, 美國的父母還是對她們的小孩說, 請快點把飯吃完, 快點去做功課, 快點學習, 不然在海外的中國人, 她們努力精通數理, 都正在搶你們的飯吃。中國能集資, 收購美企, 不但保留當地的就業人口, 甚至增加了新的工作機會, 增加了當地政府的稅收, 繁榮地方經濟, 刺激金融, 當然會收到當地百姓的歡迎, 收購美企改造中國的企業形象, 是指日可待的。

 

中企併購美企的一般流程

一般中資併購美企, 多會經歷以下步驟:

  1. 選擇戰略目標: 以目標企業與自己技術, 市場, 資金, 原料, 通路有互補性為出發點, 雙方結合把優勢加強, 形成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搜尋技巧上, 可以採取被動放話的策略, 也可以主動與銀行, 商業仲介人 (Business Broker) 或經紀人聯絡。值得注意的是, 有時不必捨近求遠, 中企在國外合作的商家中, 上游, 中游或下游的廠商, 都是收購的可能對象, 尤其是同業中, 一但經營不善, 財務困難之時, 可能就是入場, 收買商標, 品牌, 銷售網, 專利, 技術, 策略聯盟的好機會。
  2. 可行性分析: 必須聘請律師, 會計師, 市場專家, 經紀人等, 提供客觀與專業的分析。
  3. 擬定併購策略: 包含了公司股權分配, 董事會結構, 管理階層, 員工福利, 公司走向, 水平還是垂直性的整合, 等全方位的計畫。在執行上, 一方面要有自己可靠的人選入主美企, 一方面也要就地取材, 以白治白。
  4. 建立經營團隊: 通常中方派人去美國, 但主要仍是當地團隊, 切記不要穿著新鞋走舊路, 可在適度的監督求證下, 信任原團隊 (Trust but Verify) 。同時, 亦不要輕忽中美員工之間, 文化差異而產生的溝通問題, 例如被收購的美企, 多半是結構健全歷史悠久, 而員工心中多半對自己的老東家, 懷抱著自豪以及高度的認同感, 此時入主的中企, 應尊重包容美企員工對原企業的情感, 雙方一同交流相互提升, 共創美好的未來。
  5. 共同創造價值: 評估中企與美企原有的資源, 供應鏈, 以及市場, 找出雙方整合的方式, 調動分配資源, 並且訂立新公司短期以及長期的發展目標。

 

中企不可不慎的美國併購相關法律規定

  1. 反壟斷審查 (Antitrust Review): 1976年的HSR法案 (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規定, 凡併購總金額超過美金約三億以上案件, 有揭露給美國貿易委員會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以及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的義務, 除非收購方無除了投資外的其他意圖, 並且收購比例在10%以下, 才可免除此義務。一旦依照規定揭露了併購計畫, 政府如審查後, 發現有違反反壟斷法的不當情事, 可以發出聯邦禁制令 (Federal Injunction) 或者是停止命令 (Cease and Desist Order) 。
  2. 國家安全審查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1988年的Exon-Florio法案 (the Exon-Florio amendment to 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 Section 721), 授權美國總統有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 拒絕外資併購美國企業。而併購案可以由交易雙方自由主動的揭露給美國外資投審委員會 (CFIUS,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進行審查。隨後於2007, FINSA法案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通過, 更進一步擴大Exon-Florio法案的範圍, 美國政府有權拒絕對美國重要的基礎建設以及核心科技 (Critical Infrastructure/Technologies) 有害的外資併購美企案件。如併購案件有上述疑慮, 建議自願交由美國外資投審委員會審查, 以防止併購交易進行到後段, 卻因觸犯了法律而被停止。此外, 美國外資投審委員會有可能在併購雙方在併購後, 卻不遵守原併購協議時, 重啟調查程序。
  3. 併購上市公司 (Public Companies): 如外資有意併購美上市公司, 就必須要注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的相關規定, 1934 Act (Sections 13(d)-(e) and 14(d)-(f) to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2) 規定收購方如持有5%以上被收購方的股票時, 就會被要求做公司揭露的動作, 確保美上市公司股票持有者的權益。
  4. 州法規定 (State Law Review): 各州可能對所屬在地企業, 有聯邦法以外的規定以及限制, 故最好與被併購美企所在地區的商務律師, 進行諮詢。
  5. 課稅考量 (Tax Consideration): 一般來說, 美企出售股票給外資, 並不在美國課稅之列, 但若是美企出售資產給外資, 則聯邦稅以及州稅所課的稅率, 可能會超過40%, 另外, 從美企調動資金出境, 也可能會被美國政府預扣30%, 預扣的比例, 會依照外資國家與美國徵稅條約而變動。

勞資糾紛何時了,老闆法律知多少 – 2012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2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2

近年的經濟危機讓許多人喪失就業機會, 也引發了一系列的勞資糾紛和訴訟。著名律師賴清陽在中美歐聯合律師事務所舉辦「美國勞動法及公司員工手冊」有關的法律講座。解析美國勞動法律,規範勞資關係,防止逐漸蔓延的勞資糾紛和訴訟。 賴清陽律師,南德州法學院法律博士,休斯頓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美國德州律師公會會員,德州和華盛頓特區執照律師,德州各級法院出庭律師。執業多年,經驗豐富。特別專長民事訴訟,勞資糾紛,商標/專利申請,房地產買賣,公司業務和商業訴訟,破產申請,債務追索,移民等。

 

僱傭關係糾紛導致的訴訟官司,賠償金額高得驚人。比如:

  1. 賓夕法尼亞州陪審團,判定僱主賠償一位被僱主錯誤認定偷竊的職員1.4百萬美元;
  2. 康涅狄格州一家通訊公司的員工,由於僱主要求午飯時間必須留在工作地點,獲賠14.5百萬美元;
  3. 佛羅裡達州的兩個女員工,控告美容師性騷擾, 獲賠6百萬美元;
  4. 賓夕法尼亞的一位實驗室技術員,在證明僱主不友善待遇之後,獲賠4.2百萬美元。

上述案例說明,處理和規範勞資關係是多麼重要。如果制定了完善的公司員工手冊, 將避免大部分與僱傭有關的糾紛和訴訟。公司員工手冊依據公司特點明確規定員工操守流程,保證公司的內部管理及規章制度符合法律規定。

 

一份完整的公司員工手冊, 包含以下內容:

  1. 反歧視、性騷擾和報復條款;     2. 內部控告程式;
  2. 不確定僱傭期限聲明;        4. 員工行為規則;
  3. 有關毒品和酒的規定;        6. 安全條例/武器攜帶規定;
  4. 安全操作規則;           8. 電子通訊規則;
  5. 保密規則/利益衝突規則;       10. 事假制度;
  6. 有關移民法律的規則;        12. 有關超時工作規定。

 

賴清陽律師事務所有多位經驗豐富、業務嫻熟的中美律師組成。律師陣容強大,既有中文律師溝通,又有美國當地律師出庭辯護。

旅館企業與連鎖店-商標 – 2012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2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旅館企業有多種經營管理方式,連鎖經營則為目前旅館業者的主要經營模式。連鎖經營是指若干旅館使用相同商標、全部或部份使用相同商品服務經營模式。

連鎖經營一般有直營連鎖和加盟連鎖二種形式。直營連鎖是指擁有商標、商品及經營模式者稱為總公司,直接百分之百投資之旅館(或分公司、營業所、分店),且旅館內人員均屬總公司,並使用相同商標、商品經營模式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制度之法人組織。加盟連鎖是指加盟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加盟總公司將商標、商品、經營模式授與加盟者,而加盟者在得到上述權利之同時,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給加盟者總公司,加盟總公司提供指導、訓練及協助,使用相同商標,全部或部份使用相同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的經營團隊。

美國旅館及汽車旅館協會亦規定,三家以上組成者,才稱連鎖旅館。一般「旅館連鎖經營,指在本國或全球各地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二個以上的旅館,以相同的店名和商標、一制式化的經營管理、標準的操作程式和服務方式,來進行聯合經營的企業。廣義認知上若有兩家以上的商店或旅館以合作的方式聯合經營者,就可稱為連鎖店,且也可達到某部份聯合促銷、降低經營成本的效果。

在市場中經常被混淆的是商標與商號的概念與區別,以為商號(又稱廠商名稱)就是商標。事實上他們有絕然不同的區別:商標和商號的申請註冊方式不同;保護範圍也不同;一個企業可以使用和註冊很多商標,而商號只有一個;商標一旦獲准註冊,全國範圍內,任何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註冊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商標;商號則實行地域性保護。

商號是企業的名字,商號是工業產權的一部分。與商標一樣受法律保護。其作用是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和一定行業中,識別不同的企業。而且識別的是整個企業,商號必須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件進行登記才能取得和使用,並按該條例規定使用和進行管理。

商標的作用是區別一個企業的商品和其他企業的商品。商標必須按商標法進行管理和使用,商標註冊和商號登記的法律效力範圍不同。商標一旦獲准註冊,全國範圍內,任何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註冊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商標。而對商號則實行地域性保護,商標與商號又存在著緊密聯繫,它們往往同時出現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裝上,而且相互影響,相互配合,共同起著識別和推廣的作用。

近年,不少成功的華人旅館業者,不斷嘗試放棄個體/獨家經營的方式,充分利用連鎖經營,聯合促銷、降低經營成本,規避市場投資風險,提高企業服務質量和市場銷售份額。在全球經濟危機的嚴峻形勢下,有些旅館經營不善,通過企業破產,達到保護和資產重組的目的;而另一個途徑是尋求知識產權的保護,即通過註冊商標或購買他人商標使用權,合法避稅,保護企業的有形和無形資產;在企業遭遇消費者訴訟時,也可利用公司註冊「防火牆」, 使擁有商標權的公司不受連累與波及。

富者繳稅辨析 – 2012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2年年刊》

陳英男

富人多繳稅合情合理但亦應合法,只要立法通過富人不論因工作的報酬收入(W-2)、營商的盈利(1099)或投資的收入,富人的財產尤其是錢(Cash)總較一般人多,尤其來自投資的收入多過工作的收入,這就牽涉到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當前的最高資本利得稅是15%。而工作的收入費稅率是最高的35%。於是出現了富人的總稅率較中產階級更低的現象。歐巴馬總統在今年1月24日的“國情諮文”(state of union)中也提出了富者的(百萬元以上)稅率不應低於30%,更不該低於富翁的從屬或員工(如秘書)。為證明事實也把巴菲特(Buffett)先生的秘書Deffie Bosanek太太和,剛去世不久的Apple Corpe的賈布斯(Jobs)的遺孀一齊被邀請去聆聽總統的演講(由第一夫人米雪兒邀請為其貴賓)為大會掀起高潮,當眾宣佈百萬富翁的稅率不應低於30%提出口號名為“巴菲特定律”(Buffett Rule)卻被共和黨人斥為“階級戰爭”(Class Warfare)。有傷經濟。資本利得稅低於綜合所得稅的關係已經存在了數十年以上。大家常說“美國是中產階級在納稅幾乎讓90%的一般中下階級納稅,即使經濟富庶的時代如雷根或柯林頓主政時期亦然。隨著2012年年底BUSH總統減稅條例的到期。長期資本利得稅將可能恢復到雷根和柯林頓主政時期的20%-25%-28%的三段式,但歐巴馬把百萬富翁應繳稅30%的定律定義為”百萬收入的30%長期資本利得稅為“替代最低稅”(Alternative Minimum Tax)。只要你的收入達到百萬,將沒有任何避稅工具和逐項扣減低條款可以幫助你避免30%的稅率。

一、億萬富翁的稅率和其他優惠

巴菲特和這次共和黨候選人羅穆尼先生如何享受特低的稅率,巴先生自稱他的個人稅率為17.4%,而羅先生的個人稅率甚至低於15%,前者大部分來自投資收入(他至少有270多項投資),除年薪(W-2)有15萬餘外,其餘大部分屬於15%長期資本利得低稅率,後者羅先生沒有任何工資或自雇收入(如1099表),他2010年高達2000萬的收入全部來自投資,穩享15%的長期資本利得低稅率,此外他還運用逐項扣減項尤其利用稅法允許高達50%收入的奉獻項(Donation)如他捐給摩門教的捐款,例如其2010年的逐漸扣減高達475萬,當然使他當年(2010)的個人稅率甚至低於15%與中產階級大眾無異。這些都是他們(巴先生和羅先生)的高明的CPA的傑作。一年付CPA數萬元太值得,因此結論是那些億萬富翁在金字塔尖的1%的左右的富者都是背後有高明的CPA在主導利用合法的避稅工具為其主人使其付最低的利率。

二、平心面論富者的納稅

共和黨一向反對增稅而且有減低稅捐趨向不論富豪,中產階級,平民的收入等皆在減稅之列,他們異口同聲聲稱歐巴馬的增稅,尤其富豪的加稅至30%的所謂長期資本利得稅有傷經濟,反對對富豪的免稅減稅的優惠條款,例如對三級免稅債券的利息不必繳稅聯邦州和地方的稅,假定巴先生將其全部的財產來購買這種債券,他的稅率將會是“零”的稅率。則三級的政府的財政稅收豈非破產不行?再如舊金山市政府為鼓勵推特公司(Twitter)的運作,和保持其員工的不搬離舊金山而遠走他州或至其市郊,市政府竟公佈其優惠稅率為零,以保持高薪員工的所得稅,消費稅和公司上市後員工股票套現的上億利得稅。所以免稅的優惠,說穿了也就是換取更多的獲利。

因此這些免稅或減稅的的優惠無異有利於經濟的復甦和地方的繁榮,更有助於創造就業減低目前8.3%失業率,能達到符合標準(不使通膨發生和經濟復甦達成經濟成長等等)的7.5%上下。平心而論調高富者長期利得稅至30%應屬可行,但對維持各級政府的所在地的地方投資繁榮經濟創造就業機會,充裕財政收入而提出免稅至少減稅優惠更不可忽視,總該提出適當的可行稅率,這是政府和立法機構的工作。

長期投資淨利稅務問題 – 2012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2年年刊》

詹煥彩會計師

現在才六月,我們為什麼需要開始計劃Long term capital gain tax和Dividend tax的稅務問題?

小布希的減稅計劃本來應該在2010年年底結束,回歸至比較高的稅務體系,但因當時經濟情況仍然不佳,所以減稅計劃延至今年年底,從明年一月一日起,除非新的國會政策改變,長期投資淨利稅率,Long term capital gain tax rate,將從0%,15%升至10%及20%,除此之外,Obama的全民保險計劃,Health care bill,將額外的抽富人3.8%的投資稅,假如Obama的”Buffett Rule”提案通過的話,美國富人將會被抽到至少30%的長期投資淨利稅。

因為長期投資淨利稅率將在2013年大漲,以稅務規劃的觀點來說,應該在2012年賣賺錢的股票,到2013年才去賣賠錢的股票。股票通常以先進先出來認知成本,除非你有特別指定要賣那些股票。有指定賣那些股票或”Lot”,才能控利將來付稅的多寡。

以上所說在2012先賣賺錢股票的投資觀點,有二個例外:

  1. 你可以免付長期投資淨利稅,假如你想把賺錢的股票保留至你死為止。你的繼承人股票的價值是你逝世當天的市價,不是你以前買股票的價格。
  2. 你把你長期投資的升值資產捐給慈善機構,這樣做,不但不用付長期投資淨利稅,而且可以以分類減項,Itemized deduction,的方式減稅。不耍捐賠錢的長期投資資產,自己賣這賠錢的資產才有減稅的可能,賣完資產後,才把現金捐給慈善機構。

2013年,除非國會改變主意,股利的稅率將從0%,15%升至個人最高稅率。富人的最高稅率將增至39.6%,也就是說,你每拿到$1的股利,將會被抽掉將近4毛的稅。過高的股利的稅率,將會迫使美國人改變投資選項,股票不太漲,專靠發股利的大公司股票將會被冷落,人們將把錢投資在中小型企業,或把錢投入延稅且有保證回報的年金中。

這篇文章也許言之過早,因為總統大選還有五個月才舉行,但以美國現在的經濟情況,不管將來誰當總統,不管那一黨控利國會,2013年的各項稅率都將至少回歸至12年前的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