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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近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 – 2011年刊文章

惡意搶注近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

可口可樂、麥當勞、百事可樂、華盛頓郵報狀告波迪案

賴清陽律師

【引用判決】Coca-Cola Company; McDonald's Corporation; Pepsico, Inc.; The

Washington Post Company v. William S. Purdy, et al. (2004)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網路的勃興在商標領域造成了不少新問題。到底誰有

資格擁有某個網功能變數名稱呢?是一個花了苦心經營商譽的公司,還是有眼

光看准這個名稱將價值非凡而搶占的人呢?甚至于只是一個喜歡這個名稱的普

通使用者呢?傳統的商標侵權標準已經不能完全應付網路上的商標侵權現象。

例如,在網路興起之初,許多擁有著名商標的公司沒有註冊相應的網功能變數

名稱,建立自己的網站。一些熟悉網路的公司或個人便捷足先登,搶先註冊了

與著名商標名稱相同或相近的網功能變數名稱。

當消費者按照某個著名商標的名稱在網上查尋有關訊息時,便會發現進入的網

站與自己要查找的產品毫無關係。這種“惡意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的情況,

令一些大公司頭疼不已。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一些公司為了避免麻煩,便出

高價收購這些被人“搶注”的網站。如此一來,搶注與某些著名商標名稱相近

的網功能變數名稱就成了一本萬利的生意。

一些人註冊數百甚至上千個與大公司商標名稱相近的網功能變數名稱,只等著

這些公司花重金前來收購。在此同時,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也成了一些人發泄

對某些大公司不滿的手段。例如,如果一個人要損害某公司的商業形象,就可

以註冊了一個與這家公司名稱相近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並在這個網功能變數名

稱下建立一個有不良內容的網站或鏈結。消費者在上網查找這家公司的訊息時

,便可能看到這些令人生厭的內容,從而達到損害這家公司商業形象的目的。

當然,大部分人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是為了日後出售謀利,也有一部分人是為

了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形象,還有一些人是出于政治目的。無論目的與動機如

何,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已經成了令許多公司深惡痛絕的

網路“圈地運動”。

針對這種情況,美國國會在1999年通過了《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禁止惡意

註冊與某個商標名稱相同或相近的網功能變數名稱謀利,或淡化某個著名商標

。這一法案實施後,聯邦法院依此判決了幾個惡意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的案件

。近幾年,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就有可口可樂、麥當勞、百事可樂和華盛頓郵報

聯合狀告波迪案。

自2002年7月起,波迪開始註冊了一系列令人似曾相識的網功能變數名稱,其中

包括drinkcoke.org、mycoca-cola.com、mymcdonalds.com、mypepsi.org、my-

washingtonpost.com 等。明眼人一看便知,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與可口可樂、麥

當勞、百事可樂和華盛頓郵報的公司名稱或商標名稱極其相似。

不過,與許多人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謀利的目的不同,波迪這樣做主要是出于

政治目的,商業謀利尚在其次。原來,波迪是位激進的反墮胎人士,視墮胎為

殺人,並在網路上大張旗鼓地展開反墮胎宣傳。波迪註冊了以上網功能變數名

稱後,便把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鏈結到一個反墮胎的網站

abortionismurder.com(「墮胎就是殺人網」)。

這個網站不但包含大量的反墮胎言論,而且張貼有一些血淋淋的被墮胎兒圖片

。這個網站也包含一些向反墮胎組織捐款的訊息以及銷售反墮胎宣傳品的廣告

。 另外,波迪還把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鏈結到他自己的反墮胎網站,並聲稱可

口可樂、麥當勞、百事可樂和華盛頓郵報等均支援墮胎。

首先做出反應的是華盛頓郵報。2002年7月8日,華盛頓郵報的律師向波迪發函

,要求他立即停止搶注並關閉與華盛頓郵報名稱相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隨之

,可口可樂、百事可樂和麥當勞先後向波迪發出了類似的律師函。這些公司同

時采取雙管齊下的策略,與波迪的網路提供商取得聯繫。在幾大公司的要求下

,波迪的網路提供商停止了向波迪提供與前述網功能變數名稱相關的服務。但

是,波迪並未因此而改弦更張,他換了幾家網路提供商,繼續使用這些網功能

變數名稱做反墮胎宣傳。

幾家大公司警告無效,便訴諸法律,到聯邦法院控告波迪違反了「反搶注消費

者保護法」,要求法院責令波迪立即關閉這些網站並停止使用這些網功能變數

名稱。根據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以謀利為目的惡意搶注與某個商標名

稱相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要負民事責任。從技術上而言,原告若想打贏官司,

必須在法律上證明兩點:第一,被告搶注的網功能變數名稱與原告的商標或公

司名稱相似,容易令消費者混淆;第二,被告搶注這網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以

謀利為目的的惡意。

波迪對這兩條一概否認。首先,他辯稱,自己註冊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中雖然包

含著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華盛頓郵報等字樣,但這些網功能變數名

稱與以上公司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並不相同。消費者在尋找這些公司的網站時不

太容易會跑到波迪註冊的網站去。尤其是在使用搜索引擎搜尋這些公司的訊息

時,消費者會在搜尋結果中找到這些公司的網站,而不至于誤把波迪註冊的網

站當作這些公司的網站。

不過,法院沒有接受波迪的這種辯解。法院指出,按照《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

》,被告不得搶注與原告商標名稱或公司名稱相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以混淆

消費者的視聽。所以,波迪註冊的那些網功能變數名稱即使與可口可樂、百事

可樂、麥當勞以及華盛頓郵報等公司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不同,也與本案的問題

無關。與本案問題有關的是,波迪註冊的那些網功能變數名稱是否與可口可樂

、百事可樂、麥當勞以華盛頓郵報的商標名稱或公司名稱相似,以至于會造成

消費者混淆誤認。

事實上,本案中有爭議的幾個網功能變數名稱中均包含可口可樂、百事可樂、

麥當勞以及華盛頓郵報等名稱。可口可樂等公司進一步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

已經有消費者誤入波迪註冊的包含可口可樂名稱的網站。在此基礎上,法院認

定,波迪註冊的幾個有爭議網功能變數名稱與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和

華盛頓郵報的等公司或商標的名稱極其相似,容易混淆消費者的視聽。

其次,波迪也否認自己註冊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謀利的惡意,並稱自己

的做法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在法律上證明“惡意”並不是件容易

的事。為了幫助法院確定被告的行為是否出于“惡意”,《反搶注消費者保護

法》列出了許多法院要綜合考慮的因素。歸納起來,法院必須先檢視,被告註

冊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有沒有正當理由,例如自己擁有同名的商標或把自己的

姓名做網功能變數名稱等。如果法院發現被告有正當理由註冊和使用有爭議的

網功能變數名稱,就不能認定被告有“惡意”。

在本案中,波迪從未擁有過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或華盛頓郵報等商標

,自己的名字也與這些商標無關。而且,波迪也找不出其他正當理由來註冊和

使用這些帶有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和華盛頓郵報字樣的網功能變數名

稱。不過,沒有正當理由並不必然就表示有“惡意”。

要證明“惡意”,還必須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被告有意利用有爭議的網功能變

數名稱誤導消費者以謀利,或損害商標擁有者的商業形象或聲譽等。在這個關

鍵問題上,波迪否認自己註冊這些有爭議的網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任何商業目

的。他辯稱,自己註冊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完全是出于反墮胎目的,與商業利

益沒有任何關係,所以應當受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不過,法院再度拒絕了波迪的辯解。法院認定,波迪註冊這些有爭議的網功能

變數名稱的主要目的是把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和華盛頓郵報的消費者

引到他支援的反墮胎網站去。這裏涉及大量的反墮胎的政治言論。不過,法院

同時認定,波迪註冊的這些有爭議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不完全是非商業性質的。

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鏈結的反墮胎網站包含有吸引網路使用者捐款的訊息,也

包含有出售反墮胎紀念品的訊息。雖然波迪沒有直接從這些商業活動中謀利,

他的行為卻因此具有了商業色彩。

此外,波迪把自己註冊的包含可口可樂名稱的網功能變數名稱鏈結到一個包含

令人生厭的照片的反墮胎網站,這實際上損害了可口可樂公司的商業形象和聲

譽。所以,法院進一步認定,波迪搶注包含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和華

盛頓郵報等公司和商標名稱的網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以謀利為目的的“惡意

”。因為其行為涉及商業利益,所以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依據《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宣判波迪的行為侵害了可口

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以及華盛頓郵報等公司的商標權,責令波迪立即停止

使用有關網功能變數名稱,並不得再註冊類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

【本案啟示與解析】

近年來,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的權利衝突越來越嚴重。這種衝突有多種表現形

式並且產生的原因是多樣的。解決這一問題應首先加強國際方面的合作,建立

一個國際性的制度框架,然後根據我國因特網發展狀況制定相應的國內法。同

時,加強功能變數名稱制度與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銜接,結合因特網發展的技

術特點構建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協調機制則是解決功能變數名稱

與知識產權衝突的必由之路。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以後,在網路上以營利為目的

搶注大公司功能變數名稱的活動大為收斂。但是,以政治目的搶注網路功能變

數名稱的事件卻層出不窮。例如可口可樂、麥當勞、百事可樂、華盛頓郵報告

波迪一案。

《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使消費者不

被虛假功能變數名稱所誤導。二是為了保護名牌企業和名牌商標所有者的權益

。在認定侵權方面,「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吸納了商標法中的消費者混淆誤

認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被告搶注的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與原告的商標或公司名

稱必須相同或相似,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幾乎所有搶注網路功能變數名稱

的案件必然符合這一條件,否則,就失去了搶注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的意義。

但是,就如同所有的法律一般,《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也設有例外。如果被

告能提出註冊與大公司名稱相同或相近正當理由,比如說優先使用了與註冊網

路功能變數名稱相同的名稱,或用自己的姓名作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等,那么被

告就沒有違反《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

因此,僅僅證明被告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與原告的商標相同或相近,只是依據

《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訴訟的第一步。最關鍵的是第二步,即證明被告搶注

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以謀利為目的的惡意(bad faith)。在法律上證明“惡

意”往往比證明事實更難。不過,《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和法庭的判例為證

明“惡意”提出了一些具體指標。

其中,最重要的是一個指標在于,被告搶注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是否出于營利目

的。如果被告搶注大公司的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是為了等待被搶注的大公司前來

收購,或者是為了與大公司爭奪生意,法院基本上可以認定這種搶注是出于惡

意。但是,對于那些不涉及營利的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搶注,法院經常無法認定

被告有惡意,因而無法適用《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定案。之所以如此,主要

原因在于國會不想因《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而妨礙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

護的言論自由。

在本案中,波迪敗訴的原因有二。一是把搶注的網路功能變數名稱鏈結到具有

營利色彩的反墮胎網站上。這些網站包含有吸引網友捐款的資訊,也包含有出

售反墮胎紀念品的資訊。儘管這些網站不屬于營利性質,但至少它們具有營利

色彩。這使得政治言論與商業言論混雜在一起,令政治言論染上了商業色彩。

幾家原告大公司正是抓住這一點,破解了波迪的第一修正案辯護,成功地說服

法院認定波迪搶注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惡意。波迪的第二個敗訴的原因是

把有爭議的功能變數名稱鏈結到具有令人不快的內容的網站。這樣做便涉嫌損

害原告的商業聲譽。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定波迪搶注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惡

意並不令人意外。

雖然本案的原告可口可樂、麥當勞、百事可樂、華盛頓郵報來自不同行業,但

卻有一個共同點:都是全世界著名的大公司。這一案件的判決再次向公共發出

一個明確的資訊:越是著名的商標享有的保護力度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