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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公民權與州權的博弈

城市規劃:公民權與州權的博弈
賴清陽律師

美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在對土地的規劃和管理方面,地方政府擁有限制私人財產權的權力。與中國國情不同的是,作為土地私有制的國家,美國房地產市場完全按市場規律運作,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很少,在房地產市場上,政府與所有其它業主一樣,也是一個普通的業主,遵守同樣的遊戲規則。在與房地產管理有關的政府職能中,政府制定和改變土地的功能必須與民眾協商,通過立法來實現,不僅要符合公益,還要符合憲法法律,公開公正透明。因此,美國地方政府與社區之間更多的是合作關係,且社區範圍內的基層自治管理是受到鼓勵的。正因如此,投資者或者房屋所有者應積極參與到這種基層自治的過程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城市規劃法規雖然是市政部門所定,但是在美國,城市規劃法規只是政府權力和市民權利博弈的平衡,其並不是什麼金科玉律不可改變。如果城市規劃法規給您的投資,經營或生活帶來巨大不便,我們建議您諮詢當地的房地產律師,瞭解並維護屬於您的權利。

下面筆者根據市政規劃申請許可中常見的爭議和問題,為您介紹基本的程式並提供幾點解決之道:

1. 申請材料充足,獲得規劃許可(Zoning Permit)
在美國,無論是開發土地還是在土地上建築房屋,均要向當地城市規劃辦公室(zoning office)申請規劃許可。與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審批制相比,美國的規劃許可申請可能更加簡潔、快速、透明。您可以在城市規劃辦公室領取到申請表格,一般來說,城市規劃辦公室在受理申請之後會在一周內處理完畢,如果材料真實充足,且房地產開發符合當地的城市規劃法,那麼申請就會被許可,否則申請可能會面臨失敗的危險。這種模式下,城市規劃法規具有較高的權威性,我們建議您諮詢專業的房地產律師,為您填寫並準備申請材料,以保證申請許可的通過,以避免因為申請被拒絕所帶來的各種人力物力的損失。

2. 使用在先,允許繼續(non-conforming use)
一般來說,投資購房者在投資購置房地產前,應該明確該房地產的建設和使用是否符合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如果符合,那麼皆大歡喜,但若不符合,也不能說明該房地產絕對沒有投資和開發價值,假如這種違規的情形是發生在現行法規生效前或法規修訂前,那麼現行規劃法可能允許這種不合規情形,甚至將上述不合規情形通過合法化納入現行的城市規劃法內 。不過,上述特殊處理也不是完全確定的,我們建議投資購房者在遇到上述特殊情況下,諮詢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去當地城市規劃法制定部門進行確認,明確該房地產不合規的使用行為能否有條件繼續,甚至被永久許可。

3. 特殊用途,嘗試申請(conditional-use permit)
除了上述特殊使用的情形,還有一種特殊情況筆者也許有必要向各位投資者做出介紹。美國的區域規劃法有時候可能會對某些有特殊用途的用地建設開發做特別處理,比如投資者希望在居住區建設一家醫院或托兒所,考慮到醫院和教堂對社區的作用,即便是在不允許建設經營場所的住宅用地,城市規劃部門也可能會許可您的申請。當然特殊使用的情形在不同州會有不同規定,我們建議投資者諮詢當地的房地產律師,瞭解所在地區市政部門的相關規定。

4. 改變困難,積極救濟(variance)
有時候,投資者或房地產所有人可能會發現,如果嚴格按照該區域的區域規劃,那他/她也許會處於一個不利的局面,比如根本不能完成自己的開發計畫或者根據規劃法做出變更會有很大困難。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或房地產所有人可以在充分證明自己不利的前提下,申請區劃變更(zoning variance)。而當地的區劃委員會在舉行公開聽證(public hearing)會後做出是否許可改變申請的決定。該聽證會公開透明,並允許該鄰近的房地產所有人發表意見,如果投資者對最後的決定不服可以訴至有管轄權的聯邦法院。我們建議投資者或房地產所有人諮詢當地的房地產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瞭解申請的條件和流程,最大限度的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5.要求合理,修改法規(Amendment)
房地產投資者或所有人,若認為所在地區的城市規劃法規與地區應具備的用途不符,可以通過申請修改城市地區地圖(district map)和當地的區域規劃法規,如果申請人請求合理,相關變更符合當地實際情況,那麼申請被批准的可能性很大 。這樣一來,投資者也許會通過上述變更實現自己的開發建設用途。畢竟各地情況不同,具體細節我們建議您諮詢房地產律師。

6.參與自治,鼓勵投票(Voting)
通過上面的介紹,房地產投資者也許不難發現,美國政府在制定法律及行業管理的過程都是公開,公正及透明的。無論是前期的法規制定,還是後期的申請許可、有條件許可、特殊許可及法規修改,都必須經過公開聽審程式(public hearing),社區公眾均可參與到聽審過程中,積極發聲。所以我們建議,您在上述程式中別忘了投上寶貴的一票,也許結果會因為您的參與而有所改變。

7. 構成違憲,提起告訴
在美國,憲法是神聖至上的,任何法律法規及政府行為都不得違反憲法,否則無效。因此政府在制定和改變土地功能過程中必須符合一些條件,否則構成違憲所以如果政府土地管理法規不是以社區福祉為目的,投資者或自住戶都可以就城市規劃法規的合憲性向法院提出告訴,一般來說,上述條件包括:
(1) 區域規劃制定過程必須合乎立法程式
(2) 區域規劃法條款必須清楚且具體
(3) 區域規劃法不得存在歧視性內容
(4) 區域規劃法的制定目的應是促進公眾公共健康,安全及福利
(5) 區域規劃法在適用上應一視同仁

休士頓置產:我不能動我的“乳酪”?

休士頓置產:我不能動我的“乳酪”?
賴清陽律師

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塊”乳酪“,它代表幸福、安寧和夢想。每個人在自己的人生中或許都追求著不同的“乳酪”,但是對於千千萬萬的中國人來說,最大的夢想也許都是共同的——擁有一個幸福的家,而家總跟房子分不開。現在越來越多的中國朋友正帶著這樣的夢想來到休士頓,購房置業、落地生根。但是和中國國情不同的是,當您擁有自己的房產後,您也許發現即便作為所有人,您對自己的房產也不能隨便進行設計或改動。
休士頓雖然沒有統一的城市規劃法(city zoning ordinance),但是其通過其他的法律規則對整個城市進行規劃(zoning)。城市規劃的最大特點就是分區管理,即規定不同地區的土地有不同的用途。正是通過這種分區管理,整個城市的土地使用得到合理的限制並保證了社區的安全、健康及福祉。而隨著時代的進步,規劃的保護目的開始有了新的發展,除了社區安全及健康的考慮外,還加入了美觀及欣賞層面的考量。也就是說,您在對自己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或對自己的房產進行設計裝修的時候,即便沒有影響周邊社區的健康及安全,但是如果與周邊房屋設計差別太大,影響了整個社區的整潔、美觀及一致性,可能也會違反城市規劃法。

因此,當您在設計裝修自己的房產時,也許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社區建築設計的一致性
您也許會納悶:我裝修自己的房子怎麼還有這麼多限制呢?其實這不是城市規劃法管的寬,試想當您支付了大筆費用終於住進了漂亮社區的大房子裡,結果您周圍的業主把自家房子塗鴉成各種顏色,或者在前庭後院修建各種奇形怪狀的小木屋……,您還有心思欣賞和享受這漂亮的社區嗎?您也許會覺得這種行為可能會有礙觀瞻,除此之外您可能還會擔心,某一天當您出售自己的房屋時,周圍業主的上述行為是否會引起這個社區房屋價值的下跌?所以也正是出於上述考慮,城市規劃法將美觀整潔也納入到保護的範圍內。
1913年,在芝加哥城市規劃一案 中,伊利諾斯州最高法院審理的認為,非經相鄰業主的多數同意,不可在居民區開設零售店的城市規劃法規定是違憲的,法官意見指出,零售店的運營,據其自身固有的性質,並不會威脅公眾的健康和安全。禁止在居住區開設零售店,明顯僅僅是基於審美的考慮,完全與公共健康、道德、安寧或基本福祉沒有任何聯繫。不管是州的立法,還是市政的立法,如果構成對私有財產權或個體自由的侵犯,則不能僅是審美的目的。這一觀點代表了大多數美國法院早期的立場。

1926年,在歐幾裡德鎮訴安布勒房地產公司一案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規劃是市政當局員警權(police power)的合法使用。從此,法院對城市規劃法的司法態度變得更加開明,審美可作為一個有效的、重要的因素以支持城市規劃法,這成為廣為接受的一般規則。然而,這只是審美需要被承認為“公共利益”的初始階段。如果在審美需要之外,不能找到諸如安全健康等更為傳統的支撐理由,僅依賴審美的目的,仍然無法為特定的規劃限制提供足夠的正當性支援。有時,法院不得不為規劃法規的限制披上非審美的外衣,譬如,宣稱有礙觀瞻的戶外廣告規制可能會隱蔽罪犯等。

但在1954年,在伯爾曼案 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一項城市改造計畫的有效性,該計畫涉及到貧民窟的清除。法院判決中指出:公共福祉(public welfare)是一個含義廣泛、包容性強的概念。公共福祉所體現的價值追求,既有物質性質的,也有精神性質的;既包括金錢利益,也包括審美價值。社區應該美麗而健康,既有勻稱的佈局又有謹慎的巡邏。伯爾曼案之後,法院開始全面認可審美是一項獨立的公共利益。

2. 言論自由受到保護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了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因此您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言論,有時候您也許會利用自家房產的外牆或用條幅等來表達某種言論,此種利用方式既有藝術性的,也可能是商業性的,甚至是政治性的。這種情況下,社區美觀的公益價值也許會讓位于言論自由的保護,您也許有權繼續利用自家房產保護自己的言論自由。

1994年,在杜拉市和基洛的案例中,杜拉市城市規劃法規禁止當地業主在標識位址、出售資訊和安全警示標識外不得在房屋上張掛其他標識。基洛是一位反戰人士,所以他在自家房屋前及窗戶上拉了條幅“反對海灣戰爭,大家一起來致電國會吧“,後來杜拉市政府認為該條幅有礙觀瞻,違反當地的城市規劃法,勒令其撤去條幅。基洛認為杜拉市政府的城市規劃法規和命令侵犯了他的言論自由權,便一紙訴狀告到法院。之後最高法院判決,杜拉市的城市規劃法規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因為基洛沒有更好的方式表達上述言論。自此,體現什麼審美價值考慮的城市規劃法規讓位于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3. 允許憲法審查
當然,每個人對美的定義是不同的,所以不同于社區安全健康的界定,美的標準是主觀的。您或許疑問了:到底什麼情況會影響社區美觀?對於這個問題,美國的法院莫衷一是,沒有判例做出具體的規則,所以如果您認為城市規劃法規中對建築設計裝修的限制模糊矛盾,指示不明,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法院對城市規劃法規進行憲法審查,確定其效力。

1993年,在安德森一案 中,安德森在華盛頓州的大華府市計畫建造一座房屋,該房屋設計與周邊房屋格格不入,因為該房屋非常現代,有米灰色泥灰的外牆,藍色的屋頂以及商店才有的四面落地的玻璃,儼然一座大型商場的模樣。後來房屋所在地區的大華府市,市政規劃委員會在授予土地使用許可證明時,對安德森呈遞上的計畫予以否決,原因是因為,該計畫違反了當地城市規劃法規定。後來安德森以城市規劃法規定內容不清,且相互矛盾為由提起憲法審查之訴。後來華盛頓州法院判定,該法規違憲,因為該法規規定,當地建築必須保持多樣性,又要保持一致性,這種表達實為前後矛盾,所以無效。

限於篇幅,我們僅提供以上幾點解答與提示,具體細節請您聯繫當地的房地產律師,諮詢相關的法律法規,並通過律師幫助您防範法律風險。

惡意搶注近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 – 2011年刊文章

惡意搶注近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

可口可樂、麥當勞、百事可樂、華盛頓郵報狀告波迪案

賴清陽律師

【引用判決】Coca-Cola Company; McDonald's Corporation; Pepsico, Inc.; The

Washington Post Company v. William S. Purdy, et al. (2004)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網路的勃興在商標領域造成了不少新問題。到底誰有

資格擁有某個網功能變數名稱呢?是一個花了苦心經營商譽的公司,還是有眼

光看准這個名稱將價值非凡而搶占的人呢?甚至于只是一個喜歡這個名稱的普

通使用者呢?傳統的商標侵權標準已經不能完全應付網路上的商標侵權現象。

例如,在網路興起之初,許多擁有著名商標的公司沒有註冊相應的網功能變數

名稱,建立自己的網站。一些熟悉網路的公司或個人便捷足先登,搶先註冊了

與著名商標名稱相同或相近的網功能變數名稱。

當消費者按照某個著名商標的名稱在網上查尋有關訊息時,便會發現進入的網

站與自己要查找的產品毫無關係。這種“惡意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的情況,

令一些大公司頭疼不已。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一些公司為了避免麻煩,便出

高價收購這些被人“搶注”的網站。如此一來,搶注與某些著名商標名稱相近

的網功能變數名稱就成了一本萬利的生意。

一些人註冊數百甚至上千個與大公司商標名稱相近的網功能變數名稱,只等著

這些公司花重金前來收購。在此同時,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也成了一些人發泄

對某些大公司不滿的手段。例如,如果一個人要損害某公司的商業形象,就可

以註冊了一個與這家公司名稱相近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並在這個網功能變數名

稱下建立一個有不良內容的網站或鏈結。消費者在上網查找這家公司的訊息時

,便可能看到這些令人生厭的內容,從而達到損害這家公司商業形象的目的。

當然,大部分人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是為了日後出售謀利,也有一部分人是為

了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形象,還有一些人是出于政治目的。無論目的與動機如

何,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已經成了令許多公司深惡痛絕的

網路“圈地運動”。

針對這種情況,美國國會在1999年通過了《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禁止惡意

註冊與某個商標名稱相同或相近的網功能變數名稱謀利,或淡化某個著名商標

。這一法案實施後,聯邦法院依此判決了幾個惡意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的案件

。近幾年,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就有可口可樂、麥當勞、百事可樂和華盛頓郵報

聯合狀告波迪案。

自2002年7月起,波迪開始註冊了一系列令人似曾相識的網功能變數名稱,其中

包括drinkcoke.org、mycoca-cola.com、mymcdonalds.com、mypepsi.org、my-

washingtonpost.com 等。明眼人一看便知,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與可口可樂、麥

當勞、百事可樂和華盛頓郵報的公司名稱或商標名稱極其相似。

不過,與許多人搶注網功能變數名稱謀利的目的不同,波迪這樣做主要是出于

政治目的,商業謀利尚在其次。原來,波迪是位激進的反墮胎人士,視墮胎為

殺人,並在網路上大張旗鼓地展開反墮胎宣傳。波迪註冊了以上網功能變數名

稱後,便把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鏈結到一個反墮胎的網站

abortionismurder.com(「墮胎就是殺人網」)。

這個網站不但包含大量的反墮胎言論,而且張貼有一些血淋淋的被墮胎兒圖片

。這個網站也包含一些向反墮胎組織捐款的訊息以及銷售反墮胎宣傳品的廣告

。 另外,波迪還把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鏈結到他自己的反墮胎網站,並聲稱可

口可樂、麥當勞、百事可樂和華盛頓郵報等均支援墮胎。

首先做出反應的是華盛頓郵報。2002年7月8日,華盛頓郵報的律師向波迪發函

,要求他立即停止搶注並關閉與華盛頓郵報名稱相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隨之

,可口可樂、百事可樂和麥當勞先後向波迪發出了類似的律師函。這些公司同

時采取雙管齊下的策略,與波迪的網路提供商取得聯繫。在幾大公司的要求下

,波迪的網路提供商停止了向波迪提供與前述網功能變數名稱相關的服務。但

是,波迪並未因此而改弦更張,他換了幾家網路提供商,繼續使用這些網功能

變數名稱做反墮胎宣傳。

幾家大公司警告無效,便訴諸法律,到聯邦法院控告波迪違反了「反搶注消費

者保護法」,要求法院責令波迪立即關閉這些網站並停止使用這些網功能變數

名稱。根據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以謀利為目的惡意搶注與某個商標名

稱相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要負民事責任。從技術上而言,原告若想打贏官司,

必須在法律上證明兩點:第一,被告搶注的網功能變數名稱與原告的商標或公

司名稱相似,容易令消費者混淆;第二,被告搶注這網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以

謀利為目的的惡意。

波迪對這兩條一概否認。首先,他辯稱,自己註冊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中雖然包

含著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華盛頓郵報等字樣,但這些網功能變數名

稱與以上公司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並不相同。消費者在尋找這些公司的網站時不

太容易會跑到波迪註冊的網站去。尤其是在使用搜索引擎搜尋這些公司的訊息

時,消費者會在搜尋結果中找到這些公司的網站,而不至于誤把波迪註冊的網

站當作這些公司的網站。

不過,法院沒有接受波迪的這種辯解。法院指出,按照《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

》,被告不得搶注與原告商標名稱或公司名稱相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以混淆

消費者的視聽。所以,波迪註冊的那些網功能變數名稱即使與可口可樂、百事

可樂、麥當勞以及華盛頓郵報等公司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不同,也與本案的問題

無關。與本案問題有關的是,波迪註冊的那些網功能變數名稱是否與可口可樂

、百事可樂、麥當勞以華盛頓郵報的商標名稱或公司名稱相似,以至于會造成

消費者混淆誤認。

事實上,本案中有爭議的幾個網功能變數名稱中均包含可口可樂、百事可樂、

麥當勞以及華盛頓郵報等名稱。可口可樂等公司進一步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

已經有消費者誤入波迪註冊的包含可口可樂名稱的網站。在此基礎上,法院認

定,波迪註冊的幾個有爭議網功能變數名稱與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和

華盛頓郵報的等公司或商標的名稱極其相似,容易混淆消費者的視聽。

其次,波迪也否認自己註冊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謀利的惡意,並稱自己

的做法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在法律上證明“惡意”並不是件容易

的事。為了幫助法院確定被告的行為是否出于“惡意”,《反搶注消費者保護

法》列出了許多法院要綜合考慮的因素。歸納起來,法院必須先檢視,被告註

冊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有沒有正當理由,例如自己擁有同名的商標或把自己的

姓名做網功能變數名稱等。如果法院發現被告有正當理由註冊和使用有爭議的

網功能變數名稱,就不能認定被告有“惡意”。

在本案中,波迪從未擁有過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或華盛頓郵報等商標

,自己的名字也與這些商標無關。而且,波迪也找不出其他正當理由來註冊和

使用這些帶有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和華盛頓郵報字樣的網功能變數名

稱。不過,沒有正當理由並不必然就表示有“惡意”。

要證明“惡意”,還必須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被告有意利用有爭議的網功能變

數名稱誤導消費者以謀利,或損害商標擁有者的商業形象或聲譽等。在這個關

鍵問題上,波迪否認自己註冊這些有爭議的網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任何商業目

的。他辯稱,自己註冊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完全是出于反墮胎目的,與商業利

益沒有任何關係,所以應當受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不過,法院再度拒絕了波迪的辯解。法院認定,波迪註冊這些有爭議的網功能

變數名稱的主要目的是把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和華盛頓郵報的消費者

引到他支援的反墮胎網站去。這裏涉及大量的反墮胎的政治言論。不過,法院

同時認定,波迪註冊的這些有爭議的網功能變數名稱不完全是非商業性質的。

這些網功能變數名稱鏈結的反墮胎網站包含有吸引網路使用者捐款的訊息,也

包含有出售反墮胎紀念品的訊息。雖然波迪沒有直接從這些商業活動中謀利,

他的行為卻因此具有了商業色彩。

此外,波迪把自己註冊的包含可口可樂名稱的網功能變數名稱鏈結到一個包含

令人生厭的照片的反墮胎網站,這實際上損害了可口可樂公司的商業形象和聲

譽。所以,法院進一步認定,波迪搶注包含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和華

盛頓郵報等公司和商標名稱的網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以謀利為目的的“惡意

”。因為其行為涉及商業利益,所以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依據《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宣判波迪的行為侵害了可口

可樂、百事可樂、麥當勞以及華盛頓郵報等公司的商標權,責令波迪立即停止

使用有關網功能變數名稱,並不得再註冊類似的網功能變數名稱。

【本案啟示與解析】

近年來,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的權利衝突越來越嚴重。這種衝突有多種表現形

式並且產生的原因是多樣的。解決這一問題應首先加強國際方面的合作,建立

一個國際性的制度框架,然後根據我國因特網發展狀況制定相應的國內法。同

時,加強功能變數名稱制度與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銜接,結合因特網發展的技

術特點構建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協調機制則是解決功能變數名稱

與知識產權衝突的必由之路。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以後,在網路上以營利為目的

搶注大公司功能變數名稱的活動大為收斂。但是,以政治目的搶注網路功能變

數名稱的事件卻層出不窮。例如可口可樂、麥當勞、百事可樂、華盛頓郵報告

波迪一案。

《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使消費者不

被虛假功能變數名稱所誤導。二是為了保護名牌企業和名牌商標所有者的權益

。在認定侵權方面,「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吸納了商標法中的消費者混淆誤

認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被告搶注的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與原告的商標或公司名

稱必須相同或相似,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幾乎所有搶注網路功能變數名稱

的案件必然符合這一條件,否則,就失去了搶注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的意義。

但是,就如同所有的法律一般,《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也設有例外。如果被

告能提出註冊與大公司名稱相同或相近正當理由,比如說優先使用了與註冊網

路功能變數名稱相同的名稱,或用自己的姓名作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等,那么被

告就沒有違反《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

因此,僅僅證明被告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與原告的商標相同或相近,只是依據

《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訴訟的第一步。最關鍵的是第二步,即證明被告搶注

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以謀利為目的的惡意(bad faith)。在法律上證明“惡

意”往往比證明事實更難。不過,《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和法庭的判例為證

明“惡意”提出了一些具體指標。

其中,最重要的是一個指標在于,被告搶注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是否出于營利目

的。如果被告搶注大公司的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是為了等待被搶注的大公司前來

收購,或者是為了與大公司爭奪生意,法院基本上可以認定這種搶注是出于惡

意。但是,對于那些不涉及營利的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搶注,法院經常無法認定

被告有惡意,因而無法適用《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定案。之所以如此,主要

原因在于國會不想因《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而妨礙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

護的言論自由。

在本案中,波迪敗訴的原因有二。一是把搶注的網路功能變數名稱鏈結到具有

營利色彩的反墮胎網站上。這些網站包含有吸引網友捐款的資訊,也包含有出

售反墮胎紀念品的資訊。儘管這些網站不屬于營利性質,但至少它們具有營利

色彩。這使得政治言論與商業言論混雜在一起,令政治言論染上了商業色彩。

幾家原告大公司正是抓住這一點,破解了波迪的第一修正案辯護,成功地說服

法院認定波迪搶注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惡意。波迪的第二個敗訴的原因是

把有爭議的功能變數名稱鏈結到具有令人不快的內容的網站。這樣做便涉嫌損

害原告的商業聲譽。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定波迪搶注功能變數名稱是出于惡

意並不令人意外。

雖然本案的原告可口可樂、麥當勞、百事可樂、華盛頓郵報來自不同行業,但

卻有一個共同點:都是全世界著名的大公司。這一案件的判決再次向公共發出

一個明確的資訊:越是著名的商標享有的保護力度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