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法律稅務

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需謹慎 違規操作罰款兼坐牢 – 2018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8年年刊》

江桂芝會計師

很多擁有跨國公司的朋友可能對轉移定價這個概念並不陌生。轉移定價​​的避稅原則,一般適用於稅率有差異的相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使稅率高的企業部分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企業,最終減少兩家企業的納稅總額。很多跨國企業通過這一方式來降低在美國的應納稅收入。

近年來,美國國稅局加緊了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審查。近日就有媒體報導,兩名新澤西華男因涉嫌將收入轉移至海外皮包公司進而逃避超過數百萬美金的收入報稅,被檢方起訴,最後以罰款和坐牢收場。

這兩位華人共同經營一家美國公司。為了逃避納稅,二人在海外成立了兩個皮包公司, 並將美國公司的盈利部分以銷貨成本或者佣金的方式轉移到這兩個皮包公司名下。這樣美國公司的應納稅收入就下降了, 從而實現逃避報稅的目的。此外,二人還以高於市場價的方式從海外關聯公司進貨,並通過關聯公司將多付的貨款轉移至二人的國外銀行賬戶。二人也沒有進行過海外銀行賬戶的披露。通過以上這些方式,這家美國公司瞞報了約313萬美金的應納稅收入,累計逃稅56萬美金。經過審理,法官對二人分別處以21個月和37個月的監禁, 三年的監視居住。二人還支付了合計87萬美金的罰款。

其實轉移定價法是企業避稅的基本方法之一,在經濟活動中有關聯的企業雙方為了分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和買賣過程中,不是按照市場公平價格,而是根據企業間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產品定價的方法。採用這種定價方法產品的轉讓價格可以高於或低於市場公平價格,以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美國國稅局對轉移定價活動一直以來也有很明確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在提交年度聯邦收入稅表的時候,要披露關聯單位的交易活動。如果美國納稅人擁有國外企業超過10%的股權, 還要披露持股海外企業的財務報表以及股權信息。美國公司以及業主如果擁有海外金融資產也要按照要求披露。一旦國稅局發現美國納稅人以及公司漏報這些信息, 就會按照關聯單位的數量,處以每個至少1萬美金的罰款。比如一家美國公司有五個海外關聯公司沒有申報,那麼一經被發現, 罰款就是至少5萬美金。對於瞞報海外金融資產的罰金更是可以高達瞞報金額的50%以及監禁。

我們提醒廣大納稅人,特別是那些擁有國際貿易背景的納稅人,一定要合法合規的申報應納稅收入,千萬不要抱著僥倖心理。美國國稅局的監管非常嚴格,違規的後果也很嚴重。這次被處罰的兩位華人就是最好的的證明。如果您的公司存在轉移定價的情況​​,一定要諮詢有經驗的會計師,最大限度的做好合法合規申報。

海外金融資產披露以及淺析新稅法對企業影響 – 2018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8年年刊》

江桂芝會計師

2018年對很多納稅人來說可算是一個劇變之年, 新的稅法開始施行, 一些關於海外金融資產申報的計劃也將在2018年終止。我們經常說留給納稅人披露外國資產的時間已經不多了。就在2018年3月13日,美國國稅局宣布離岸自願披露計劃(OVDP)將於2018年9月28日終止。

如果納稅人擁有未公開的離岸賬戶或未繳納稅款的海外資產 , 那麼按照相關法規,納稅人不僅涉嫌逃稅,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舉例而言,如果在海外有30萬美元資產,若沒有申報,查穫後最高可罰百分之五十的資產,重則一年可罰10萬,一年一罰,兩,三年就罰完了。如果數額巨大,還可能有坐牢的可能。在2009年,美國國稅局為了打擊海外逃稅, 從UBS AG瑞士聯合銀行集團下手,要求瑞銀公佈美國客戶的名單,否則就向有關的銀行高管提出刑事訴訟。在這種刑事犯罪調查的壓力下,瑞銀向美國國稅局支付了7.8億美元的罰款,同時提交了4000多個美國客戶的名單,這些美國客戶都接受了該銀行金融顧問提供的避稅服務。

79歲的Mary Estelle Curran就是在這個名單之中。 Curran在2001年到2007年之間沒有申報她的瑞銀賬戶,她的賬戶資產在2007年高達四千兩百萬美元,應交稅$667,700。2009年她企圖通過自願披露程序來降低罰款,但為時已晚,國稅局沒有接受她的自願披露,最終經過司法審判,Curran不僅向國稅局交還$667,700稅款,而且不得不支付高達兩千六百萬的罰款,並且面臨六年的監獄。

OVDP就是專門幫助存在這一情況的美國公民和居民進行合規申報所設計的。在按照要求完成OVDP申報程序後,納稅人相當於與IRS簽訂了一項關閉協議。該協議生效後,IRS將不會再對於OVDP項目中提交的八年的海外金融資產進行審查。此外,最重要的是,國稅局不會向任何司法部提出針對有關納稅人稅收違規問題的刑事檢控。 OVDP於2009年首次啟動,國稅局先後於2011, 2012 以及2014年進行了程序上的補充。目前已有超過56, 000名納稅人自願加入這一計劃, 並完成了海外金融資產申報。

根據“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和美國與合作夥伴轄區之間的政府間協議網絡,自動第三方賬戶報告程序已進入第三年。美國國稅局一直在陸續收到有關美國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資產的更多信息。這使隱瞞離岸金融賬戶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隨著離岸自願披露計劃在9月28日結束,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抓緊有限時間, 積極使用OVDP申報來避免可能的民事及刑事處罰。

對於有一些沒有意識到自己有申報海外金融資產義務的納稅人而言,還有一個申報計劃即精簡申報合規程序將繼續實行, 符合相關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這一計劃。不過,與OVDP一樣,美國國稅局表示可能會在某個時候結束這一簡化申請合規程序。如果您擁有未申報的海外金融資產,我們建議您趕快聯繫有經驗的會計師及稅務律師,來看自己適用於哪一種申報程序,早日完成合規申報,避免或者減輕刑事以及民事責罰。

川普總統上台後頒布了一系列的税改法案,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2017年12月頒布的“減稅和就業法”(“減稅法”)。這個稅法對現存稅法進行了很多方面的改革, 2017年12月31日之後的財年都適用於新的稅法。在公司層面,新稅法的改變除了21%的固定稅率以外,對企業如何抵扣淨營業虧損進行了調整,另外還取消了替代性最低稅 (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以下是對這兩方面的一些淺析。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股份制公司(C Corp)通常可以將淨經營虧損(NOL)回溯到前兩個應納稅年度,並將其延長使用至以後的20個應納稅年度。根據新規則,在2017年12月31日後納稅年度產生的NOL將無法回溯到前兩個應納稅年度, 只能向後延用。新NOL的結轉期也從目前的二十個後續應納稅年度變為無限期。

第二個方面的變化是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公司通常可以使用NOL抵消100%聯邦應納稅收入或者是90%的最低應納稅收入(AMT)。新法律將這一抵扣金額限制在淨營業虧損(NOL)的總額或80%的應納稅收入,二者中選取較低的數值來確定可以抵消的金額。就是說在一個財稅年度,可使用的NOL金額不會超過80%的當年應納稅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2017年12月31日以後產生的NOL, 才會受到這一限制。 2017年12月31日以前產生的NOL仍然適用舊的規則。

例如,ABC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有NOL為5,000萬美元,並且在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納稅年度中產生了2000萬美元的NOL,那麼按照新的稅法要求,該公司就要分別記錄2018年之前的NOL與2018年的NOL。如果該公司在2019年產生了7000萬美元的應納稅收入,那麼2018年之前的全部5000萬美元的NOL都將可以使用。對於2018年的NOL,由於7000萬美元中的80%等於5600萬美元,那麼2018的NOL就只能使用600萬美元。新的稅法對NOL的抵扣還有一些細則,不同類型的經營行為會有不同的適用法規。

新的稅法取消了替代性最低稅 (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這對很多公司來說是一個好消息。不過也有不少朋友有一些疑問,那公司以前繳納的AMT 稅怎麼辦?是否還能沖抵之後的所得稅,還是也會失效呢?下面我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新舊稅法對於AMT稅的不同處理。

AMT稅是專門設計出來確保公司納稅人繳納最低限度所得稅的稅種。有的時候一個公司連年虧損,累計了很多的經營損失可以沖抵以後的經營收入,所以等這個公司下一年開始有所盈利,那麼公司並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因為盈利金額小於歷年積累的經營損失的總數, 可是這個公司很可能需要繳納AMT稅。 AMT有一套單獨的計算方式,而且積累的經營虧損只能沖抵掉90%的AMT 收入, 也就是說公司在盈利的年份,至少有10%的收入適用於AMT稅。這時候公司就需要繳納AMT稅給國稅局。

在現行稅法之下,公司納稅人如果支付了AMT稅,那麼公司就可以享受到“最低稅收抵免”(AMT Credit)。公司將AMT Credit轉入未來幾年,屆時就可以用AMT Credit來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每年可申請的AMT Credit的最大金額為公司常規應納稅額與AMT 稅的差額, 或者為已支付的AMT 稅的金額,二者裡面取較低值。

根據新的稅法法案,企業不再繳納AMT,這一措施從2017年12月31日起開始生效。但是,公司之前產生的AMT 信用額度不會失效。如果公司在前一個納稅年度有AMT信用額度,公司仍然可以繼續保留這一額度,並在2017年後及2021年之間,申請不超所所支付的AMT 稅 50%的稅務返還。在2021年開始的納稅年度之後,公司可以申請將剩餘結轉的全部金額退還。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概述和特點 – 2018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8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對外國石油、石化和油服企業的影響和對應措施。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雖然是美國的國內法律,但是它的管轄範圍並不止步於國境線。相反,美國法律規定,任何從美國輸出的產品、技術和服務都在其管轄範圍內。所以,不管是直接出口或是通過多方交易轉口至任何其他國家,只要涉及參與交易這些產品、技術和服務,美國政府就擁有法律上的管轄權。

所以,無論是美國還是外國的企業,都要在進行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的貿易中注意遵守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其中,企業在貿易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收集和分析以下資訊,規避法律風險:

  • 產品、技術和服務的分類
  • 產品、技術和服務的目的地
  • 產品、技術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
  • 產品、技術和服務的最終用途
  • 產品、技術和服務出口的行為

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千頭萬緒,其內容可能不是一兩本專著就可以闡述清楚的。本文的目的是以美國之外成立的石油、石化和油服相關的企業為例,簡單介紹一下這些企業最有可能面對的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規定和制裁,以及相應的應對措施。

限於篇幅,本文只能大概介紹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不能窮盡這方面所有的法律。另外,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有各種例外情況,在本文中也無法一一介紹。

特別是,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其實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通過立法確立的法律法規,如針對伊朗的禁運。這些法律法規相對穩定。另一部分,如最近出臺的針對委內瑞拉和俄羅斯(包括克裡米亞)的法規,以及對伊朗制裁的部分解禁和重新禁運,來源自總統的行政命令,而不需立法機構的批准。即,總統可以在一夜之間頒佈新的出口管制和制裁,取消原有的制裁或者對其進行修改。所以,在“熱點地區”工作的企業必須隨時跟蹤瞭解相應法律法規的變化。

此外,本文的目的是簡單介紹相關的美國法律法規。本文的內容僅作參考,而不能作為任何決策的法律根據。

 

外國石油石化企業的現狀

 

外國的石油、石化以及油服企業是美國法律意義上的“外國實體”。對於提供石油和石化產業中的產品、機械和服務的外國企業來說,一方面要從美國進口一定數量的設備、零件、軟體或者技術,另一方面需要在全球範圍內積極開拓新的市場和用戶。而新的市場和用戶很有可能來自伊朗、敘利亞、俄羅斯或者委內瑞拉等國家和地區。出售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給這些國家或者來自這些國家的客戶,很有可能違反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

隨著國際經貿交流的增長,不少外國企業開始在美國設立辦公室、分公司、合資企業或者工廠,即成立“美國公司”。這些美國的分支機搆有可能會承擔一部分外國企業的採購和技術交流的業務,也有的會承擔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國際銷售的任務。同時,外國企業也會將中高層管理人員派駐美國,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美國人”。無論是“美國企業”還是“美國人”,都可以概述為法律意義上的“美國實體”,相對“外國實體”,美國實體需要承受更嚴格的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下的義務。同樣如果觸犯相應法律的話,也可能遭受更嚴厲的懲罰。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對外國實體的限制和制裁

 

簡單來說,美國法律禁止外國實體將從美國進口的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轉口至受到限制的國家或者實體。這裡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未經許可將受到管制的產品出口給受到制裁的國家或地區(如向俄羅斯出口特定的石油器材設備);
  • 未經許可向受到美國制裁的個人或者企業(如實體名單)出售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以及
  • 未經許可向受到美國禁運的國家和地區(如伊朗或北朝鮮)轉口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被禁止的貿易活動,不但包括直接向受制裁範圍內的國家和實體的出口或者轉口,也包括了間接的出口或者轉口。即,企圖通過協力廠商公司繞過美國相關法律的行為,也是違反美國法律的。

比如說,不少外國企業通過自行設立的看似不相關的貿易公司,或者通過阿聯酋、新加坡、埃及等地的分銷商,向伊朗出口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

再比如說,如果外國企業明知向客戶出售的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將會被用於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用途(比如客戶明確告知外國企業將要轉口伊朗,或者收到的技術資料明確表明訂單很有可能來自伊朗或者俄羅斯),或者沒有採取合理的措施來確認這種情況是否會發生(比如收到來自阿聯酋的分銷商的訂單,卻不去合理地調查該分銷商是否和伊朗有聯繫),都有很大可能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所以,外國企業在行銷的同時,要做到合理的相關調查。

另一方面,受到限制的只是來自美國的產品、技術和服務的出口和轉口。 根據現有的法律和法規,外國實體向以上提到的國家和實體出售非美國的產品、技術和服務,不會受到美國法律的管制和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相當數量的外國企業在生產和銷售的過程中,將從美國進口的零件、軟體和技術整合入它們的產品中,並用於出口。在這樣的情況下,美國法律規定只要這些外國產品中的“美國成分”的價值低於最低百分比,就不受美國法律管轄。一般來說,這個百分比是25%。 但是在不少特定情況下,這個百分比可以低至10%,甚至零容忍。

計算外國產品中的美國成分的百分比有非常具體的規定。例如,零件、軟體和技術的百分比的計算和認定標準都有所不同。但是,所有的計算都將基於已有的採購和銷售記錄證據,所以保存進出口的所有檔記錄,是企業必須非常重視的工作。

但是,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非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或者含有美國成分的外國產品的認定標準。比如說,將同一產品的外國和美國部分故意分開報價,作為兩個合同執行,或者將幾個不同的合同故意作為一個整體執行以降低美國成分在紙面上的百分比,仍舊有可能被認為是有意逃脫美國法律的管轄,也有觸犯美國法律的風險。

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外國企業有可能會受到美國政府,尤其是商務部下屬的工業安全局(BIS)的調查。調查包括對外國企業在美員工和合作單位的調訪,在外國企業人員進出美國海關時對其隨身電腦手機的扣押和資料收集,或者對出口貨物的扣押和調查。

調查的結果可能導致後續的行政處罰,以及民事或者刑事的訴訟。比如說,商務部可以將外國實體列入實體名單。這意味著美國政府禁止任何實體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向其出口、轉口或轉移(特定或者任何)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

另外,除了公司,負責具體操作的個人或者公司雇員也有可能受到刑事訴訟。近年來,在數件不同的案件中,已有多名外國公民因違反美國法律向伊朗轉口美國產品,結果被FBI誘騙至外國境外逮捕,隨後被引渡到美國接受刑事訴訟。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或者個人在調查過程中涉嫌向美國政府提供虛假的資訊或者證詞,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了偽證罪。這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是比較嚴重的罪行,有可能會受到多達十年的監禁和其他罰款 — 甚至可能高於違反出口管制法律帶來的懲罰。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對美國實體的限制和制裁

 

簡單來說,美國法律禁止美國實體相受到制裁的國家和實體出口和轉口美國產品、技術和服務。同樣,該禁止涵蓋了所有的直接和間接的出口和轉口。不過,美國實體的出口沒有“美國成分”最低百分比的例外情況。

例如,外國企業轉口的產品符合美國成分最低百分比的規定,所以不受到美國法律的管轄。但是,如果這些美國成分是由外國企業的美國分公司負責採購並轉運出口的,那麼美國分公司作為美國實體,可能就會觸犯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

同時,由於身處美國,美國政府對美國實體的調查可以更加深入,對公司和個人的各種懲罰措施也相應的更加多樣化。所以,在美國的公司和個人特別需要注意遵守相應法律,配合調查。

 

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

 

鑒於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嚴重後果,外國實體,特別是從事國際銷售和貿易的外國石油、石化和油服企業必須要重視企業行為對相應法律法規的遵守。簡單來說,這些企業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工作。

第一,建立起企業內部的出口管理系統。這個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對客戶和擬出售/出口的產品、技術和服務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查和記錄,防止企業在應知需知的情況下,將產品、技術和服務直接或者間接出口給受到美國法律制裁的物件。

這個系統還可以隔離不同公司和部門,特別是外國公司和美國分公司之間在進行涉及伊朗等熱點地區銷售的協作分工,保障美國分公司的營業不受到伊朗等國家業務的影響。

這個系統的另一個作用是從上到下的監督,以及從下到上的報告機制。

此外,這個系統的一個功能是保存相關資料,特別是美國成分的各種資料,便於計算百分比。

應當注意,即使嚴格執行這套管理系統,並且對所有相關員工進行培訓,也不能完全防止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行為更有可能或是意外(如客戶故意隱瞞,或者在購買後改變原用用途等),或是企業個別人員的個人行為(如銷售人員為了業績故意瞞報或者採取其他手段繞過管理系統)。所以,企業因為這些行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懲罰,將會相應減少甚至免除。

第二,如果企業無法判斷某一個具體的銷售是否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企業需要及時進行調查。

這個調查可以是企業內部或者聘請外部律師對該銷售進行評估。或者,企業可以將該銷售的情況直接以書面描述的形式,遞交美國政府相應的機構,獲取指導意見。一般來說,企業會在遞交書面描述後一個月左右收到指導意見。如果美國政府認為該銷售內容沒有違法相應法律,那麼企業就可以放心銷售。

第三,如果企業發現已有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向美國相關政府機構主動坦白來獲取優惠的和解條件甚至豁免。主動坦白的行動需要這方面律師的指導,否則可能會導致相反的作用。

第四,如果企業開始遭受美國政府部門的調查,企業需要在第一時間協調整理內部關係,制定專人負責協助調查,並且嚴格檢查回復調查的資料,防止不實內容被遞交給美國政府。企業也應該在第一時間聘請這方面的專家和律師,一方面要展開內部調查,瞭解真實情況,另一方面積極應對美國政府調查,爭取較好的解決方案。

賴清陽聯合律師事務所擁有接受美國商業部出口管制培訓的專業律師,並成功為中美兩地的客戶提供了相關業務服務。如果對本文或者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有任何問題的話,請隨時來電諮詢賴清陽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電話713-988-5666(可要求中文服務),郵件alai@lglcus.com。

外國公司投資美國高新科技產業-專利盡職調查 – 2018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8年年刊》

賴清陽律師

專利是高新科技企業保護自身智慧財產權的主要途徑之一,也往往是這類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所以,如何有效地接收和利用被收購企業的專利,是外國公司在高新科技行業投資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

 

在投資或者並購高新科技企業的過程中,外國企業首先需要瞭解,通過投資,外國公司是否能夠順利獲得相應的專利。

 

有的情況下,被收購的企業並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在實際經營中,不少企業並沒有獨立研發出專利技術,而是從協力廠商獲得該專利的使用授權。也有企業出於保護專利或者轉移利潤等多方面的考慮,將專利的所有權劃歸個人或者其他公司,然後授權給企業使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外國公司收購了該企業,也沒有辦法獲得該專利的所有權。而且,專利的授權協議往往規定該授權不可轉讓。所以外國公司收購企業之後,能否繼續使用該專利,也具有極大的不確定因素。

 

在特定情況下,被收購企業雖然聲稱擁有專利,但是它的所有權的有效性仍舊存疑。舉例來說,有新的技術是多家單位之間協作開發的成果,而不同單位之間對專利的所有權和專利的利益分配存在爭議。或者,在專利的研發過程中,發明人不恰當地利用了他人的成果或者商業秘密,從而引起糾紛。在這樣的情況下,外國企業不但不能保證有效地獲得專利,而且有可能被牽扯進入司法糾紛,造成投資的延誤和浪費。

 

其次,外國企業需要瞭解專利的有效性,即通過投資獲取的專利,是否能真正保護投資的利益。

 

專利的價值在於專利的權利要求(Claim)中有效覆蓋的保護範圍。所以,外國企業需要認真審查專利的保護範圍,確保該專利可以有效的禁止競爭對手的同類產品。

 

此外,專利的有效性還體現在它是否能通過專利無效複審等各種挑戰。即使獲得專利局的批准,專利也有極大的可能在複審程式中被判無效。複審程式可以在法庭,也可以在專利局進行。提出複審的依據,既包括所謂的在先技術,也有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犯下的其他錯誤。而根據美國相關機構的統計,大約有50%-80%的專利在不同的複審程式中被判部分或者全部無效。所以,對專利的審查,也要包括對專利的有效性的判斷。

 

如果專利所有人瞭解他人的侵權行為,但是沒有能夠及時採取維權行動。這樣的情況下,法庭可能會判定該專利自動喪失了維權能力。即該專利成為一個僅存在於紙面上,而沒有任何使用價值的證明。所以,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需要瞭解專利過往的被侵權和維權歷史。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成功獲得有效的專利,也無法避免其他專利所有人對外國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這是因為專利的作用僅僅是禁止他人生產、使用或者銷售本專利保護範圍內的產品,而不能保障自身的產品不受其他專利的侵擾。蘋果和三星,華為和三星相互之間的專利訴訟,就是很好的例證。所以,除了對專利進行審查之外, 外國公司還需要對企業的產品進行“不侵權調查(Freedom to Operate,簡稱FTO)”,盡可能地及時發現專利訴訟風險。

 

限於篇幅,以上文字介紹只涉及了投資過程中專利風險評估的一小部分內容。一般來說,在一個典型的專利風險評估中,投資者需要著重瞭解考察以下方面:

  1. 獲得完整的專利和專利申請的清單,包括美國,PCT國際,還有在其他國家的申請和專利;
  2. 審查所有專利的維護情況,審查所有專利申請的進展;
  3. 審查所有專利的所有權,檢查所有專利所有權檔;
  4. 審查所有以授權形式獲得的專利,瞭解授權的性質、限制、要求和期限,瞭解授權轉讓的條件;
  5. 獲取發明披露書,獲取專利相關的技術檔;
  6. 審查企業的合同和員工手冊,瞭解企業的專利所有權的轉讓條件和執行情況;
  7. 進行相關周邊調查,確保企業擁有所有相關專利的所有權;
  8. 調查所有專利的授權、抵押等情況;
  9. 選擇性的進行專利有效性的調查;
  10. 瞭解和獲得企業產品的技術資料,選擇性的進行侵權分析;
  11. 瞭解和獲得主要競爭對手的專利情況,選擇性的進行有效性的調查。

 

專利的評估,包括對專利之外的智慧財產權的盡職調查,需要有熟悉專利法等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專業律師的參與。賴清陽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既包括了資深的商業律師,也有多位通過美國專利商標局考核的專利和智慧財產權律師,並已成功為多家外國客戶提供了包括生物科技在內的美國高科技企業並購的法律服務。如果您有任何相關的問題,請隨時諮詢本事務所的賴清陽律師,陳皓奕律師,或者其他中美律師。電話713-988-5666(可要求中文服務),郵件alai@lglcus.com

SEAT TIFF 購買美國房地產過程中的法律和其他考慮因素- 2017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7年年刊》

Lai, Corsini & Lapus, LLC

賴清揚 主任律師

在美國不少州包括德州在內,房地產的買賣交割原則上不需要律師的介入。房產經紀人可以獨立指導客戶完成看地、協商價格、簽訂合同直至過戶的全過程。但是,如果涉及商業房地產買賣,特別是如果涉及的金額數量較大的話,我們建議聘請懂得房產買賣的律師諮詢審查。律師的介入不僅可以指出買家或者經紀人可能忽略的地方,幫助買家更全面地保護自身利益﹔而且往往可以通過對土地和交易的理解,進一步降低購買價格或者節約其他成本花費。可以說,律師的介入往往為買家降低了房地產買賣的總成本。

賴律師在數十年的工作中,將房地產購置中的一些主要考慮因素縮寫歸納為8個字母:SEAT TIFF。這八個字母按順序分別代表土地丈量(survey)、環境分析(environment)、估值(appraisal)、產權(title)、房地產稅(taxes)、保險(insurance)、資金(financing)以及可行性調查(feasibility)。

  1. Survey。簡單來說,地產的介紹有時並不能精確界定房地產的範圍,所以一個由協力廠商完成的土地丈量將是買方瞭解土地邊界和情況的最可靠方式。土地丈量不僅可以精確標出待售土地和房產的邊界,而且會標識其他需要買家注意的情況。比如,土地範圍內的各種公共措施(電線,管道,道路等)﹔或者協力廠商可以合理使用的土地範圍(採油管道,便道等)﹔或者錯誤建設在鄰居土地上的建築物等。這些情況都有可能影響土地的價格和開發使用,而且往往隻能通過丈量的方法獲得其具體的資訊。
  2. Environment。環境調查報告包括現有的環境污染程度可能影響土地使用和價格的環境因素,以及該土地開發後對周圍環境影響的評估。前者既包括土地上遺留的人為有害因素,比如填埋場地或工業污染等﹔也包括自然因素,如依法必須保護不能開發的濕地等。後者包括土地開發後的環境調查。特別是對環境有潛在污染的一些生產行業,需要事先完成規定的調查。對這些環境因素的瞭解和調查,往往隻能通過經驗或者聘請協力廠商專業公司進行。得出環境調查報告後,也需要律師進一步指導應付措施。另一方面,如果忽略環境調查,買家可能會在後續的土地發展過程中付出巨大代價。
  3. Appraisal。估價指的是對待售的房地產合理的價格估算。一般來說,美國房地產業往往會採用 “income approach” 、“cost approach”、和“fair market value approach”等幾種常見估算方式中的一種或者幾種來進行評估。不同的方式適用不同的房地產類型,得出價格也往往互有高低。所以選擇合適的方式得出合理的價格是房地產買賣談判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4. Title。產權既包括了必要的調查和保險來保証買家獲得真實和完整的所有權,也包括了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各項必須步驟和保障。有的情況下,房地產所有權可能在出售前已被抵押給了協力廠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方即使完成了購買,也不一定可以拿到所有權,反而會陷入官司糾紛中。尤其是德州的土地,由於涉及地下油氣資源的開採權,所以所有權從屬可能會非常復雜。買家在完成交割之前必須確認賣家擁有合法的所有權。而確認的最常用方法是要求獲取最新的產權報告。特別注意的是產權報告中schedule A, B, C等附屬檔都需要仔細閱讀檢查。
  5. Tax。房地產稅也是買家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這裡包括買賣交割時和賣家分攤當年的稅款,更改土地用途時可能面對的大幅增加的稅率,以及各種合法避稅手段。尤其在德州,因為房地產稅率較高,如何合法避稅是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比方說,農業用地的稅率比其他用途土地要低。但是如果將農業用地改變用途的話,有可能需要補交之前5年的稅額差價。所以,買家在買地時需要明確待售土地的性質,相應的稅額差價也是協商價格時的考慮條件之一。另一方面,由於不同用途土地的稅率不同,買家可以通過變更土地用途和分片開發的手段來降低總稅率。或者,通過和各級政府談判的方式來減免當地政府附加的稅率。
  6. Insurance。保險包括對一般責任險及房地產本身及其附屬財產的產業保險,以及對在其範圍內生活和工作的人員的保險。前者包括火險在內的各種財產保險,某些地區法定要求的水災和風災保險等﹔後者包括對住戶,客戶,職工或者建築人員的各項一般保險。除此以外,還有所謂的大雨傘保險來保護前面的險種沒有預料到的損失。這些保險,有的是法律規定必須購買的﹔有的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對商業用戶來說,卻是規避潛在風險的有效手段。
  7. Financing。資金方面,除了現款買斷之外,買家往往可以從金融機構甚至賣家獲得貸款。由於美國金融市場極度發達,各式各樣的貸款和還款方式層出不窮。買家一方面可以有較大空間挑選最適合的貸款方式﹔另一方面,買家必須時刻注意貸款條件中的各種可能的陷阱。這個時候,有經驗的律師的合同審查就顯得尤其重要。一般來說,買家總是可以通過談判協商的手段在貸款合同中為自己爭取有利條件。包括貸款費用,條件,利息(固定或者浮動),付款,年限,提前付款的罰金,個人擔保等條件的談判。
  8. Feasibility。可行性調查涵蓋的範圍較廣。一般來說,它包括對房地產買賣前後的實物和財務狀態及現金流的調查,並估算購買、修理、開發、維護等成本。在商業房地產交易中,它不僅可以方便買家計算成本開銷,也是進一步壓低價格的有效手段。特別是在雙方簽訂協議之後,買家可以有時間完成一份合情合理的可行性報告,其中客觀地列出買家需要承擔的維修和改進費用。買家可以以這份報告為依據,要求賣家分擔費用或者再一次降低價格。

上述文章來自中美歐聯合律師事務所(Lai, Corsini & Lapus, LLC)。 中美歐聯合律師事務所專注房地產投資,跨國並購,中國企業在美投資中常見的知識產權和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對中國企業的影響和對應策略等領域的法律服務。

中美歐聯合律師事務所聯絡地址: Lai, Corsini & Lapus, LLC. 5800 Ranchester Drive, Suite 200Houston, Texas 77036 Tel: (713) 988-5666; 微信: lailawfirm

產權保險 (Title Insurance) 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 – 2017年刊文章

本文刊載於《休士頓臺灣商會2017年年刊》

Amy Sung, Esq. – 宋秉穎律師 Stewart Title Company – Fee Attorney/Escrow Officer Stewart Title 產權公司過戶律師

何謂產權。(Title) 所謂房子、土地或地產的產權 (Title), 就是擁有房子、土地或地 產的使用權。然而這個產權可能受到其他人宣稱的權利及主張 所限制,因而限制您對於房產的使用和享受,甚至導致經濟損 失。因此購買產權保險能夠保護您免於或降低那些類型的損失。

為什麼需要購買產權保險? 房地產通常是我們進行的最大的一項投資之一。當您購買房地 產時,通常會購買一些類型的保險來保護您的房產及人生財產。例如購買房屋保險或責任險用來保護自己將來免於或降低發生 火災、失竊等所造成的損失。房屋保險跟汽車保險,及人壽保 險是有共通性的,就是保「將來」發生的事情,也可能需要每 年支付保費。例如:房屋保險是保將來房子發生火災時的理賠; 汽車保險是保將來發生車禍時的理賠;人壽保險是保將來發生 死亡時的理賠。

然而,產權保險是一種較獨特的保險,通常購買此種保險只需支付一次性保險費,通常是在房地產買賣過戶時,或是重新貸款時支付一次性產權保險費。而產權保險所保障的就是在房地 產過戶那天及之前的產權是好的。要是業主日後發現產權有瑕 疵(例如債權),而那債權是發生在上次購買房地產過戶之前 的事,那麼業主就可能可以向產權公司要求理賠。

產權保險的二種基本類型。

一般來說,產權保險分為二種:一種是業主的產權保險 (Owner’s Title Policy);就是一旦發生產權糾紛或問題,保險公司理賠給業主的保險。

另一種是銀行或貸款公司的產權保險 (Lender’s Title Policy);是 指一旦發生產權問題或糾紛,保險公司理賠給銀行或貸款公司 的保險。當您為了購買房地產或是重新貸款時,您所貸款的銀 行或貸款公司會要求業主為其購買此種產權保險。這項保險能 夠為您的銀行或貸款公司提供產權糾紛的貸款金額保險,以確 保在貸款尚未還清之前保護銀行或貸款公司的權益。

產權調查。(Title Search)

當買方與賣方簽訂了買賣合約後,通常建議將合同及訂金交給一間雙方同意的、有信譽的產權公司。產權公司一收到合約及 訂金後,就會通知買賣雙方及其經紀人、律師與相干人等,通 知大家合約及訂金已經收到,會提供大家一個關於此交易的檔 案號碼 (GF Number), 以便買賣雙方日後查詢關於此交易的產權 調查進度,產權公司就開始進行調查賣主的產權紀錄。通常 3 到 5 個工作日,產權公司就會提供雙方一份初始的產權文件 (Title Commitment),上面會顯示關於那個地產上的業主名稱, 土地描述、及公共登記在案的紀錄及債權事宜等。

產權公司一般會調查該房地產的產權上有沒有債務 (Lien) 紀錄, 有沒有欠債、欠地產稅、物業管理費、或政府的罰單等等。也 會查之前產權轉移的文件是否正確。如果發現了有產權方面的 問題,需要確保那些產權問題能夠在過戶之前或過戶時解決的 話,產權公司才會願意提供產權保險,承保產權。

產權糾紛。

由於房地產的產權比汽車產權相對來說較為複雜。因為房地產 的產權轉移方式很多樣化。例如:一般正常賣出,私下轉移、 贈與、遺囑或後人繼承,銀行拍賣等。在這產權轉移的過程中偶有產生一定比例的產權問題、糾紛存在;常見的產權問題或糾紛有:文件錯誤、偽造文件(例如房地契)、偽造業主簽名、貸款文件、假的或過期的授權書、前任業主的未知繼承人出現、 不實的婚姻狀態、他人有優先購買此房地產的權利、沒有法律 執行能力的未成年孩子、公共紀錄中的錯誤、在產權的債務未 付清等問題。

儘管審核所有產權調查報告,及聽取調查律師或專家的意見, 在交易後,以上的產權問題、糾紛及風險還是可能出現,因而 導致不愉快和損失慘重的意外,所以購買產權保險是您的防禦 措施。

產權保險提供業主經濟上的保護,使您減低以上所述或其他潛 在的產權風險。產權保險公司將支付受保者在法律訴訟中進行 辯護的費用,及賠償業主因爲產權問題或糾紛的損失,最高可 能賠償到當時過戶時所投保的金額。所以,購買產權保險實在 是一項重要,值得業主考量的事。

[以上文章僅供參考,所作出的聲明均無意(且不應解釋為)以 任何明式或暗示的方式作出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書面保證或證明 任何事實、保險範圍或法律結論。如有任何關於產權保險問題, 請請教律師或聯繫產權過戶公司。]

『省稅計劃』讓小型企業業主事半功倍

「省稅計劃」讓小型企業業主事半功倍
譚秋晴

在美國創業的華人朋友憑借聰明才智,不僅諳熟生意之道, 更加上「愛拼才會贏」的拼搏精神,成功商業人士的案例比比皆是。但美中不足的是, 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報稅日), 許多成功的小型企業業主, 包括醫生、牙醫、律師,高收入房地產經紀人,會計師等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都要給國稅局(IRS)開出一筆鉅額的稅款(十萬以上), 令人頗感遺憾。

許多美國主流成功的生意人了解美國的稅法,充分利用政府稅法中有關小型企業業主的優惠政策,尤其是美國政府鼓勵小型企業業主自己設立的退休計劃,不但有效減少所得稅支出,而且他們將來退休後不再依賴政府的補助。

美國稅法對各類退休金計劃都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公司企業資助的退休金是可以作為企業的營運成本,能100%的抵減收入,不但降低所得稅率對有些小型企業可以大幅降低稅款,甚至有些情況可以免交稅,但必須要完全符合政府稅法規定,因此有許多限制。合格退休計劃(Qualified Plan)包括401(k)退休金計劃,利潤分享計劃(Profit Sharing Plan)及目前非常普遍設立受人歡迎的固定福利計劃(Defined Benefit Plan),又稱為省稅計畫。

一般來說,對於小型企業業主在擬訂退休計劃時,心中一定要有全盤的打算,明白每種財務決定都會互相牽連,在就業工作期間,您可以利用合格退休計劃降低所得稅,不但減少開支還可幫助業主累積退休基金,並保障您的企業提供員工福利,不但可以用優惠的退休計劃來爭取優秀人才,加入企業行列,並可以此計劃獎勵好的員工,留住人才為企業打拼。同時也可以設立「企業承傳」計劃(Business Succession Plan),一旦業主退休,讓自己的得力助手或子女有資金購買您的企業,也就是透過企業設立退休計劃,傳承規劃,分派規劃,遺產規劃為業主將來退休生活作出環環相扣的考慮,用一個整體計劃達到全方位的退休策略。

所謂的「合格計劃」或「省稅計劃」是由小型企業業主資助,並且符合國稅法(IRC)所述條件的退休計劃,特點是企業每年的存入款項可以由營業收入或個人收入中「扣減」。存款和收益可以「延稅」直到領取給付為止。僱主存入小型企業省稅計劃的存款雖然可以扣稅,但必須按特定規則設立計劃,而且每年必須要申報勞工局5500列表備案。根據員工退休安全法(ERISA),業主是法定退休計劃的託管者(Plan Sponsor),託管者必須負責保管各種記錄、文件,對員工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每年必須通過國稅局法規的各種測試(Compliance Testing/Review)。

雇主有責任確保退休基金是為所有參加者及受益人謀福利,萬一公司倒閉,員工退休金不會作為公司的資產遭到清算而受到保護,雇主必須貫徹執行404(c)準則,以減輕由投資風險引起的部份託管責任。

近年來政府頒佈各種稅務改革法案,更有利於鼓勵小型企業主累積高額退休福利,並獲得非常優厚的稅務待遇,除了必須符合所有條款,並且受到各政府機構的監管,包括國稅局(IRS)和勞工部(DOL),福利和存款都有明確說明及條款及限制。這些複雜稅務條款往往使業主卻步,而許多會計師沒有實務經驗及投資理財的各項執照,所以無法為客戶設立「省稅計劃」,造成許多華人業主錯失良機。

固定福利「Defined Benefit Plan」是國稅局允許的「最高退休福利計劃」今年收入最高的限額是$265,000 (26萬5千美金)。你可以每年放入退休帳戶存款,當你滿62歲退休時,你可以終生領取退休金。如果你目前是50歲,你可以存放12年存款,如果您目前58歲,你可以放入4年存款,年紀越大,按IRS規定以62歲為基準,離退休年紀越近,你可以放入高額存款「加緊」儲蓄退休金,每年存款數字是由精算師(TPA)根據您的年齡,收入、資產增長的利率及員工服務年數來計算。一般來說,50歲的業主每年可放退休金存款大約18萬,58歲的業主每年可放入25萬,這些特許的存款是完全由企業收入中扣減,合法的減稅對業主來說是一大福音。

一般而言,固定福利計劃有四種類型:
(1) 傳統固定福利計劃( Traditional Defined Benefit Plan)
(2) 現金餘額福利計劃(Cash Balance Plan)
(3) 完全承保固定福利計劃(412 (e)(3) Plan)
(4) 現金餘額福利計劃與401(k)贏利分享計劃配套計劃(Combo Plan)
哪一種計劃適合哪些企業完全要看企業的組合來決定,並且可以配合小型企業業主的要求「量身訂定」一套最適合的計劃。這些計劃設立必須要由專業優秀的財務計劃師配合精算師(TPA)及會計師一起完成。
並不是每一種企業都適用固定福利計劃,一般來說,有下列條件者可優先考慮。

第一種條件是:
業主及合夥人希望能放入更多的退休金及提供營業收入最高的抵減項目,不但減少所得稅支出,而且充分享受最優惠的稅務待遇。有些企業已經設立401K,盈利分享計畫(也就是Defned Contribution Plan)。稅法規定每一年不得超過$53,000, 50歲以上允許追加$6000( Catch up contribution),所以每年最多可存入$59,000,但對於快要接近退休年齡的業主覺得投入退休金太少,希望每年能多投入10萬到30萬的退休金。這種情況下,業主可在原有的退休計畫加上固定福利計畫,不但馬上可以增高個人退休金,而且所有存款可以由當年營業收入全數抵減,一舉兩得。

例如,王先生今年50歲,每年由自己公司領取薪水W-2是35萬,如果不設退休計劃,他的稅款是十萬三千元(按稅率30%計算),如果設立退休計劃,他每年可放入十八萬到自己退休帳戶,W-2收入35萬減去18萬,他今年收入以十七萬計算,稅款是五萬一千元,今年馬上省了$52,000的所得稅支出。

所以,對於高收入的業主只有两個選擇:(1)每年交給國稅局十萬三千元的所得稅。
(2)設立退休計劃存入自己退休帳戶18萬,馬上少交五萬二千元稅款。

一旦設立退休計畫,王先生以後每年可依照精算師評估年紀越大投入更多的退休金到自己退休帳戶,所有投資收益也可延稅直到62歲可一次取出或轉入IRA或其他合格退休計劃。不必馬上付稅。

第二種條件是:
企業必須每年有穩定的盈利,因為政府稅法規定一旦設立退休計劃,必須每年存放退休金至少3-5年才能解約。不可因為今年賺錢設立減稅計畫,第二年完全不投入,這種方式完全違規。因為政府之所以願意給予減稅主要是「鼓勵」生意人自己設立足夠的退休金不必依靠政府的補助。

第三種條件是:
業主或合夥人的年齡至少50歲以上及年收入26萬以上,因為退休金是根據年齡及收入,由精算師(TPA)用稅法的公式來計算,對於許多小型企業業主一輩子專注事業,從沒有預留資金作為退休金,所以年齡越大,離退休年齡越近(62歲)稅法允許業主加速投入退休金把20年計劃縮短為10年,所以相對的投入退休計劃的數額越高,以「保證」業主在退休時能有足夠的退休金。

第四種條件是:
員工越少越好,而且員工年紀越年輕對業主越有利,因為稅法規定合格退休金(Qualified Plan)必須要分配給所有員工,(員工必須年滿21歲及工作時數每年超過一千小時) ,一旦符合規定就必須一視同仁提供員工退休計畫。所以必須考慮按員工薪資計劃員工福利,員工年齡越年輕越好。因為他們離退休年紀62歲還有漫長歲月,不需要存放太多的退休金,而員工人數越少,員工福利支出相對減少。

第五種條件是:
對於家族企業最有利,因為所有員工福利都給自己家人,而且可以減稅。
我們來看下面這個退休計畫(假設所有員工工作時數超過1000小時,符合規定可加入退休計畫),陳先生及陳太太事業成功,年齡是55歲及50歲。每年年薪是26萬,按照國稅局稅表,他們每年要交納高額的所得稅。

今年設立401K盈利分享及現金餘額福利配套計畫,401K每年可投入$18,000,超過50歲每人又可追加$6000, 精算師按照所有員工的年薪、他們的年齡、資產投資增長率以及服務年數評估之後,陳先生今年可投入$226,800,陳太太可投入$181,000,兩位業主總額投入$408,600(佔總退休金投入的$96.6%),而提供給所有員工福利的支出是$14,280(佔總退休金投入的3.4%)。他們可將總額$422,800全數抵減收入,今年可節省所得稅$177,609(42%稅率),對業主來說是魚與熊掌兼得,而員工會因為這個退休福利更願意為老闆打拼,兩全其美。

第六種條件是:
一人公司是指業主是沒有僱用任何員工的專業人士。例如高收入房地產經紀人、麻醉師等,所有退休金進入自己的退休帳戶同時全部抵減收入,馬上減少所得稅。因為沒有員工就不必付任何員工福利,100%的退休金,全數抵稅,一舉兩得。

結語:
如果您是在每年4/15報稅日必須開一張高額所得稅款給山姆大叔(國稅局)的業主,您的企業是上述6種條件之一,建議您可以考慮找一位專業有經驗專門設定「合格省稅計畫」的財務計畫師,為您作全面評估,通常他/她會配合優秀的精算師與您的會計師一起為業主的需求及不同企業形式作「量身訂做」的合格退休計畫。

總而言之,成功賺錢的小型企業業主只有兩種選擇,1)每年付稅給國稅局2)找財務專家為業主設立「合格省稅計畫」,這種退休計畫需要至少一到兩個月的作業,現在是最好的時機開始進行,如果等到年底就來不及完成所有作業手續,以便在2015年達到省稅計畫。

本文撰稿人譚秋晴女士,Alice Chen, MBA, CPA, LUTCF, 是資深的投資理財顧問,她任職全美著名的投資財務公司多年,擁有美國會計師執照(CPA),商業管理碩士(MBA)以及股票投資多項執照,她專精「合格退休省稅計畫」,多年為全美中小企業主以及醫生提供一流的財務服務及資訊。歡迎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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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公民權與州權的博弈

城市規劃:公民權與州權的博弈
賴清陽律師

美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在對土地的規劃和管理方面,地方政府擁有限制私人財產權的權力。與中國國情不同的是,作為土地私有制的國家,美國房地產市場完全按市場規律運作,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很少,在房地產市場上,政府與所有其它業主一樣,也是一個普通的業主,遵守同樣的遊戲規則。在與房地產管理有關的政府職能中,政府制定和改變土地的功能必須與民眾協商,通過立法來實現,不僅要符合公益,還要符合憲法法律,公開公正透明。因此,美國地方政府與社區之間更多的是合作關係,且社區範圍內的基層自治管理是受到鼓勵的。正因如此,投資者或者房屋所有者應積極參與到這種基層自治的過程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城市規劃法規雖然是市政部門所定,但是在美國,城市規劃法規只是政府權力和市民權利博弈的平衡,其並不是什麼金科玉律不可改變。如果城市規劃法規給您的投資,經營或生活帶來巨大不便,我們建議您諮詢當地的房地產律師,瞭解並維護屬於您的權利。

下面筆者根據市政規劃申請許可中常見的爭議和問題,為您介紹基本的程式並提供幾點解決之道:

1. 申請材料充足,獲得規劃許可(Zoning Permit)
在美國,無論是開發土地還是在土地上建築房屋,均要向當地城市規劃辦公室(zoning office)申請規劃許可。與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審批制相比,美國的規劃許可申請可能更加簡潔、快速、透明。您可以在城市規劃辦公室領取到申請表格,一般來說,城市規劃辦公室在受理申請之後會在一周內處理完畢,如果材料真實充足,且房地產開發符合當地的城市規劃法,那麼申請就會被許可,否則申請可能會面臨失敗的危險。這種模式下,城市規劃法規具有較高的權威性,我們建議您諮詢專業的房地產律師,為您填寫並準備申請材料,以保證申請許可的通過,以避免因為申請被拒絕所帶來的各種人力物力的損失。

2. 使用在先,允許繼續(non-conforming use)
一般來說,投資購房者在投資購置房地產前,應該明確該房地產的建設和使用是否符合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如果符合,那麼皆大歡喜,但若不符合,也不能說明該房地產絕對沒有投資和開發價值,假如這種違規的情形是發生在現行法規生效前或法規修訂前,那麼現行規劃法可能允許這種不合規情形,甚至將上述不合規情形通過合法化納入現行的城市規劃法內 。不過,上述特殊處理也不是完全確定的,我們建議投資購房者在遇到上述特殊情況下,諮詢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去當地城市規劃法制定部門進行確認,明確該房地產不合規的使用行為能否有條件繼續,甚至被永久許可。

3. 特殊用途,嘗試申請(conditional-use permit)
除了上述特殊使用的情形,還有一種特殊情況筆者也許有必要向各位投資者做出介紹。美國的區域規劃法有時候可能會對某些有特殊用途的用地建設開發做特別處理,比如投資者希望在居住區建設一家醫院或托兒所,考慮到醫院和教堂對社區的作用,即便是在不允許建設經營場所的住宅用地,城市規劃部門也可能會許可您的申請。當然特殊使用的情形在不同州會有不同規定,我們建議投資者諮詢當地的房地產律師,瞭解所在地區市政部門的相關規定。

4. 改變困難,積極救濟(variance)
有時候,投資者或房地產所有人可能會發現,如果嚴格按照該區域的區域規劃,那他/她也許會處於一個不利的局面,比如根本不能完成自己的開發計畫或者根據規劃法做出變更會有很大困難。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或房地產所有人可以在充分證明自己不利的前提下,申請區劃變更(zoning variance)。而當地的區劃委員會在舉行公開聽證(public hearing)會後做出是否許可改變申請的決定。該聽證會公開透明,並允許該鄰近的房地產所有人發表意見,如果投資者對最後的決定不服可以訴至有管轄權的聯邦法院。我們建議投資者或房地產所有人諮詢當地的房地產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瞭解申請的條件和流程,最大限度的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5.要求合理,修改法規(Amendment)
房地產投資者或所有人,若認為所在地區的城市規劃法規與地區應具備的用途不符,可以通過申請修改城市地區地圖(district map)和當地的區域規劃法規,如果申請人請求合理,相關變更符合當地實際情況,那麼申請被批准的可能性很大 。這樣一來,投資者也許會通過上述變更實現自己的開發建設用途。畢竟各地情況不同,具體細節我們建議您諮詢房地產律師。

6.參與自治,鼓勵投票(Voting)
通過上面的介紹,房地產投資者也許不難發現,美國政府在制定法律及行業管理的過程都是公開,公正及透明的。無論是前期的法規制定,還是後期的申請許可、有條件許可、特殊許可及法規修改,都必須經過公開聽審程式(public hearing),社區公眾均可參與到聽審過程中,積極發聲。所以我們建議,您在上述程式中別忘了投上寶貴的一票,也許結果會因為您的參與而有所改變。

7. 構成違憲,提起告訴
在美國,憲法是神聖至上的,任何法律法規及政府行為都不得違反憲法,否則無效。因此政府在制定和改變土地功能過程中必須符合一些條件,否則構成違憲所以如果政府土地管理法規不是以社區福祉為目的,投資者或自住戶都可以就城市規劃法規的合憲性向法院提出告訴,一般來說,上述條件包括:
(1) 區域規劃制定過程必須合乎立法程式
(2) 區域規劃法條款必須清楚且具體
(3) 區域規劃法不得存在歧視性內容
(4) 區域規劃法的制定目的應是促進公眾公共健康,安全及福利
(5) 區域規劃法在適用上應一視同仁

休士頓置產:我不能動我的“乳酪”?

休士頓置產:我不能動我的“乳酪”?
賴清陽律師

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塊”乳酪“,它代表幸福、安寧和夢想。每個人在自己的人生中或許都追求著不同的“乳酪”,但是對於千千萬萬的中國人來說,最大的夢想也許都是共同的——擁有一個幸福的家,而家總跟房子分不開。現在越來越多的中國朋友正帶著這樣的夢想來到休士頓,購房置業、落地生根。但是和中國國情不同的是,當您擁有自己的房產後,您也許發現即便作為所有人,您對自己的房產也不能隨便進行設計或改動。
休士頓雖然沒有統一的城市規劃法(city zoning ordinance),但是其通過其他的法律規則對整個城市進行規劃(zoning)。城市規劃的最大特點就是分區管理,即規定不同地區的土地有不同的用途。正是通過這種分區管理,整個城市的土地使用得到合理的限制並保證了社區的安全、健康及福祉。而隨著時代的進步,規劃的保護目的開始有了新的發展,除了社區安全及健康的考慮外,還加入了美觀及欣賞層面的考量。也就是說,您在對自己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或對自己的房產進行設計裝修的時候,即便沒有影響周邊社區的健康及安全,但是如果與周邊房屋設計差別太大,影響了整個社區的整潔、美觀及一致性,可能也會違反城市規劃法。

因此,當您在設計裝修自己的房產時,也許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社區建築設計的一致性
您也許會納悶:我裝修自己的房子怎麼還有這麼多限制呢?其實這不是城市規劃法管的寬,試想當您支付了大筆費用終於住進了漂亮社區的大房子裡,結果您周圍的業主把自家房子塗鴉成各種顏色,或者在前庭後院修建各種奇形怪狀的小木屋……,您還有心思欣賞和享受這漂亮的社區嗎?您也許會覺得這種行為可能會有礙觀瞻,除此之外您可能還會擔心,某一天當您出售自己的房屋時,周圍業主的上述行為是否會引起這個社區房屋價值的下跌?所以也正是出於上述考慮,城市規劃法將美觀整潔也納入到保護的範圍內。
1913年,在芝加哥城市規劃一案 中,伊利諾斯州最高法院審理的認為,非經相鄰業主的多數同意,不可在居民區開設零售店的城市規劃法規定是違憲的,法官意見指出,零售店的運營,據其自身固有的性質,並不會威脅公眾的健康和安全。禁止在居住區開設零售店,明顯僅僅是基於審美的考慮,完全與公共健康、道德、安寧或基本福祉沒有任何聯繫。不管是州的立法,還是市政的立法,如果構成對私有財產權或個體自由的侵犯,則不能僅是審美的目的。這一觀點代表了大多數美國法院早期的立場。

1926年,在歐幾裡德鎮訴安布勒房地產公司一案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規劃是市政當局員警權(police power)的合法使用。從此,法院對城市規劃法的司法態度變得更加開明,審美可作為一個有效的、重要的因素以支持城市規劃法,這成為廣為接受的一般規則。然而,這只是審美需要被承認為“公共利益”的初始階段。如果在審美需要之外,不能找到諸如安全健康等更為傳統的支撐理由,僅依賴審美的目的,仍然無法為特定的規劃限制提供足夠的正當性支援。有時,法院不得不為規劃法規的限制披上非審美的外衣,譬如,宣稱有礙觀瞻的戶外廣告規制可能會隱蔽罪犯等。

但在1954年,在伯爾曼案 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一項城市改造計畫的有效性,該計畫涉及到貧民窟的清除。法院判決中指出:公共福祉(public welfare)是一個含義廣泛、包容性強的概念。公共福祉所體現的價值追求,既有物質性質的,也有精神性質的;既包括金錢利益,也包括審美價值。社區應該美麗而健康,既有勻稱的佈局又有謹慎的巡邏。伯爾曼案之後,法院開始全面認可審美是一項獨立的公共利益。

2. 言論自由受到保護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了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因此您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言論,有時候您也許會利用自家房產的外牆或用條幅等來表達某種言論,此種利用方式既有藝術性的,也可能是商業性的,甚至是政治性的。這種情況下,社區美觀的公益價值也許會讓位于言論自由的保護,您也許有權繼續利用自家房產保護自己的言論自由。

1994年,在杜拉市和基洛的案例中,杜拉市城市規劃法規禁止當地業主在標識位址、出售資訊和安全警示標識外不得在房屋上張掛其他標識。基洛是一位反戰人士,所以他在自家房屋前及窗戶上拉了條幅“反對海灣戰爭,大家一起來致電國會吧“,後來杜拉市政府認為該條幅有礙觀瞻,違反當地的城市規劃法,勒令其撤去條幅。基洛認為杜拉市政府的城市規劃法規和命令侵犯了他的言論自由權,便一紙訴狀告到法院。之後最高法院判決,杜拉市的城市規劃法規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因為基洛沒有更好的方式表達上述言論。自此,體現什麼審美價值考慮的城市規劃法規讓位于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3. 允許憲法審查
當然,每個人對美的定義是不同的,所以不同于社區安全健康的界定,美的標準是主觀的。您或許疑問了:到底什麼情況會影響社區美觀?對於這個問題,美國的法院莫衷一是,沒有判例做出具體的規則,所以如果您認為城市規劃法規中對建築設計裝修的限制模糊矛盾,指示不明,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法院對城市規劃法規進行憲法審查,確定其效力。

1993年,在安德森一案 中,安德森在華盛頓州的大華府市計畫建造一座房屋,該房屋設計與周邊房屋格格不入,因為該房屋非常現代,有米灰色泥灰的外牆,藍色的屋頂以及商店才有的四面落地的玻璃,儼然一座大型商場的模樣。後來房屋所在地區的大華府市,市政規劃委員會在授予土地使用許可證明時,對安德森呈遞上的計畫予以否決,原因是因為,該計畫違反了當地城市規劃法規定。後來安德森以城市規劃法規定內容不清,且相互矛盾為由提起憲法審查之訴。後來華盛頓州法院判定,該法規違憲,因為該法規規定,當地建築必須保持多樣性,又要保持一致性,這種表達實為前後矛盾,所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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